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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我们能够给一个确切的新律师希望吗?

在中国,我们能够给一个确切的新律师希望吗?



——《美国律师》读书笔记(一)

蒋志如


【全文】
  
  一、“事实”勾勒

  
  美国律师无论是在绝对数量上,还是在人均占有量上在世界上都是无出其右的。不仅仅如此,美国律师还在政治力量上非常强大,主宰着美国联邦与州政府、议会,甚至其在文化形象上也是最富盛名的。它的影响力已经超于了美国国内,而且其精神、制度在全球范围内传播与输出;当然这种输出往往以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的方式出现,即他们已经超越纯粹诉讼业务阶段,进入到了一个为那些跨国客户提供谈判和提供咨询服务的业务阶段。同时,他们涉及的领域也是令人叹为观止的,比如说伊朗门事件、艾滋病、代孕母亲的立法与司法,等等。

  
  然而,在100多年前,美国律师的境遇可谓凄凉,社会地位非常低下,因为美国的律师业经历了两次严重的与传统的断裂(1)18世纪末与英格兰之间的彻底决裂关系;(2)第二次1840年美国总统杰克逊以平等为武器攻击律师的特权,直到南北战争以后才逐渐停止。而同时代的欧洲却截然相反:国教(在一些牧师中产生律师)、王室(其法院是由法律职业者组成)、贵族(其财产由律师管理)。

  
  美国律师的这种不利地位不仅仅与欧洲比较如此,就是与国内其他职业比较野相形见绌。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其不能宣称自己独占一套只有内行才懂的知识体系,而且在美国新移民或者弱势群体都想挤进这个行业以提高自己的地位的情况下加剧了这种专业性下降。

  
  正因为如此,美国律师职业化是一个长期而又艰难的任务:在19世纪美国的律师几乎都是通过学徒制完成的。但是其并没有被严格执行,使得任何人在理论上都可以进入到这个行业。尽管如此,美国律师还是处在土生土长的白人清教徒的垄断之下。他们通过法律、司法考试、种族、性别、雇佣上的种种措施,造就了高度的同质性;但是这种区别必须在法庭审理上才会现象。

  
  律师数量在19世纪末,特别是20世纪20年代得到迅速发展,但是在萧条时期需求减少,使得律师们开始限制职业的准入,并且限制职业内外的竞争。然而,随着20世纪50、60年代的发展,这种职业准入削弱了这些限制性措施,导致了近20年年来,律师的第二次迅速增加,以应付民权运动、消费运动与自由市场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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