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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否兼业代理自己享有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保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否兼业代理自己享有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保险



——兼谈《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的理解与适用

苏跃龙


【摘要】《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续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财产险业务中,对自身享有担保权利的担保物代理客户投保,是否应视为“投保自身的财产”,涉及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否向被代理的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甚至能否开展此项代理业务的重大问题。笔者发现某些地方监管部门以该条为理由取消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量财产险代理业务。为此,笔者就上述问题及《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的理解与适用一并进行简要探讨。
【全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续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财产险业务中,对自身享有担保权利的担保物代理客户投保,是否应视为“投保自身的财产”,涉及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否向被代理的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甚至能否开展此项代理业务的重大问题。现笔者就上述问题及《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的理解与适用一并进行简要探讨。

  
  一、问题提出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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