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此,我国未来劳动刑法构建应以全面的社会法精神为指导。将社会法作为劳动刑法建构的精神大厦,把劳动刑法纳入制度、文化、交往之中进行综合的、整体的分析,就可以揭示劳动刑法的机制,确定影响劳动刑法的相关变量,从而将劳动刑法对法律规范的科学分化建立在更为科学的基础上,建立一种对劳动者犯罪倾斜保护的刑法规制模式。事实上,以社会法理论为根基,西方国家的劳动刑法从无到有、从粗到细,现在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区别于一般刑法的相对独立的法域。
以历史的视角,我们不难看出,福利国家发轫于自由放任政策不再限制或较少限制国家在处理社会问题的地位之时。福利国又称“社会国”,是一滥觞于“自由国”又与其相对应的知识范畴。福利国的倡导者、追随者尽管看到了“福利”和“公平”之间价值上的内在紧张与冲突,但永远不敢公然轻言放弃“公平”,指出“公平”是前提,“福利”是诉求,从而试图实现福利诉求和社会正义的调和与统一。[12]具体的做法是,国家把大量公众资源用于社会建设,为国民提供高水平和全民性的服务,以行政干预调整市场分配不公,抗衡因市场运作失调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在福利国理论中,对于因市场经济矛盾产生的社会冲突的解决而言,一个基本的做法是:行政手段得以强化,而刑法手段逐渐弱化。从法律规制角度来看,劳动刑法中“劳动犯罪处刑的严密化”和“劳动者犯罪处刑的轻缓化”的罪刑结构安排,恰恰反映了福利国家对于社会管制方式和力度的重大转变。
也正是从这个层面上,哈耶克说,“福利国家”这个词从一开始就是指“法治国家”这个观念的一种变异。[13]尽管从欧美诸国的宪政实践上看,福利国距法治国渐趋渐远并已形成了时下庞大时“利维坦”格局[14],但由于形式上的保护弱势群体立场犹在,直到今天仍可以在法治主义的视野下予以考察,这也是我们的劳动刑法研究得以展开的前提与基础。可以说,现代劳动刑法制度是与福利国家的兴起、行政手段加强、刑罚手段的弱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为,随着世界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劳动关系与矛盾也日趋复杂,它要求一方面国家要用行政手段去推行社会福利措施,另一方面这种行政干预又受到法治国时期培育成熟的人权保障观念的制约。可以说,这一时期的法律是以“国家和个人利益并重”作为突出特征的,即形成所谓的“社会本位”法律观,而且是“权利义务双本位”。[15]因此,福利国理论对劳动刑法学的研究及劳动刑法理论发展的推动是显而易见的。
【作者简介】
姜涛,江苏大学法学院。
【注释】参见姜涛:《论劳动
刑法的建构及其法理》,《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5期。
参见陈步雷:《劳动刑 法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工人日报》2005年7月18日。
黄越钦:《劳动法论》,“国立”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1993年版,第12-13页。
转引自常凯:《劳动争议法治化亟须建立劳动刑法学》,《工人日报》2005年7月18日。
参见马克斯·舍勒;《现象学与认识论》,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1995年版,第25页以下,
莱昂·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
参见侯健:《“实质法治、形式法治与中国的选择”》,《湖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蔡茂寅:《社会法之概念、体系与范畴——以日本法为例之比较观察》,《政大法律评论》第5日期。
参见吕世伦、马金芳:《社会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北方法学》2007年第6期。
参见倪洪涛、刘丽;《走出福利法治国的困境》,《法律科学》2006年第4期。
参见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下)》,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09页。
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2页。
参见李晓明:《行政
刑法的立论基础》,《法学》200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