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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刑法:概念模型与立论基础

  

  其次,刑法应对滞后是劳动刑法形成的法律原因。如果说,劳动犯罪的蔓延促使了劳动刑法的产生,刑法应对技术的滞后则使劳动刑法得以快速发展。在我国,同样面临着相当突出的劳动犯罪问题,而现行的刑法典和其它刑事立法在惩治危害劳动犯罪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第一,立法滞后,空白不少。这是我国劳动刑事立法最主要的问题,刑法典中未设立“劳动犯罪”的专章,没有格“劳动法益”作为一个独立的客体加以保护,而且对于恶意拖欠工资、欺诈招工、欠缴职工养老和待业保障基金等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犯罪,在刑事立法上尚属空白。第二,定性不明,归类不清。现在我国刑法中有关侵犯劳动者法益的犯罪与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所触及之罪,分别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章节,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定罪混乱的现象。第三,量刑畸轻,可操作性差。现行刑法对侵犯劳动者法益犯罪的法定刑,一般在3年以下。面对我国劳动犯罪和局部劳动侵权现象恶化的状况,这样的轻罚何以有效制止劳动犯罪?此外,各种劳动刑事规范还表现出概括有余、列举不足等弊端。凡此种种,充分说明,深入探讨我国惩治危害劳动法益的犯罪的理论和实践,完善劳动刑事立法,刻不容缓。


  

  再次,刑事科学细密化加剧是劳动刑法形成的技术原因。刑法是综合法,包括不同的分支。但是我国刑法立法模式是单轨制,所有的犯罪和刑罚必须规定在统一的刑法中。当产生某些专业问题时,刑法中没有相关罪名并且不能及时修正,带来很多问题。然而,随着斯图亚特·霍尔所说的“刑法概念被专业化和分支化”,甚至连刑法总论也不再具有早期理论框架中的“优越地位”,以往曾被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的刑法,现在重新被限定为一般社会过程中的一种特殊方式——“意义的给予和获取”。[7]这种刑法理念所导致的意义的扩张带来了两个极为明显的后果:一方面,专业化的刑法文本进入了刑法学研究的范围,带来了刑法学研究的分支化,研究者以其一体化建构者的形象通过刑法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之间关系研究等极富有创造精神的交叉探索形式,介入到分支刑法的独立品质及其精神范畴中去;另一方面,刑法学失去了“独特性”,刑法学与其他法律之间关系的研究似乎又得到了加强,刑法学不仅仅只是在“意义”上被使用,而其本身更为复杂的结构和权威形式又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必须认识刑法与其他法律尤其是与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而且刑法学一旦被认为有分支形式,其本身的科学性便得以凸现,金融刑法、行政刑法的研究在目前中国的兴盛便是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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