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刑法不仅有独特的方法,同时更有着奇特的定位。按照笔者的理解,劳动刑法试图从三个方面回应劳动犯罪:首先,劳动刑法认为“刑法不应当介入劳动法益保护”的见解是不适当的;其次,针对劳动法益的保护,有必要建立与发展“二元背反”的刑法逻辑和基本结构;最后,应当对“劳动法益”问题进行哲学、法学和社会学的探索。于是,劳动刑法最大限度地将其研究路径概括为三类。第一,经验的。这种经验性表达了关于劳动刑法建构的根本主张,所以劳动刑法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对能否将这一主张可持续化的问题的讨论。第二,实践的。这种实践性的原则并不在于它自身被给定了特殊的地位,而是对更基本的方法论原则给出了司法实践上的说明,当然这种整体性原则必须存在某种立法和司法之间的系统关联。第三,方法论的。这种方法论被看作是一种对刑法有关文本规定的最基本的制约,因为只有包括了清晰的法理才能构造出完美的刑法文本结构。所以,劳动刑法在一定程度上讲就是对这种方法论原则的成效的探索。了解劳动刑法研究方法及对其方法的逐一探索,将有助于我们把握劳动刑法发展的未来走向,认清劳动刑法概念提出的重大理论意义。
二、劳动刑法的立论基础
举凡制度之物,都会有其特定的现实基础,并有一定的理论作支撑。劳动刑法亦不例外。劳动刑法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法治发展水平,而且也折射出特定的刑法理论的滋养与牵力作用。
(一)劳动刑法的现实基础
首先,劳动犯罪的急剧增加是劳动刑法产生的社会原因。经济学上的“木桶效应”原理告诉我们:水的外溢并不取决于木桶上最长的木板,而取决于最短的木板。与此形象的比喻类似,犯罪最容易在承受力最低的社会群体(劳动者)身上爆发。因此,劳动犯罪成为近二十年来全球范围内的一类新型犯罪便有其重要的原因。需要强调的问题是,现行与劳动有关的犯罪活动,不但量大手段多,而且范围也宽。从近些年司法机关侦破的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犯罪来看,主要呈现出如下特征走势:第一,重大、恶性侵犯劳动者生命权、健康权的犯罪增多;第二,侵犯劳动者人身自由的犯罪时有发生;第三,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案件有上升趋势;第四,犯罪更加隐蔽,比如利用企业破产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我们在法治实践中已经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据劳动部门的数字表明,2004年全国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比上年增长72,7%。[6]集体争议的处理必须纳入法治轨道,但要实现这一目标,劳动刑法问题便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因此,劳动法学界和刑法学界如何联手研究、解决这一问题,建构中国的劳动刑法,并为制度设置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已经是—个非常急迫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