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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刑法:概念模型与立论基础

  

  因此,我们大致有这样一个思路:劳动刑法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化解劳动冲突、解决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孕育和发展起来;它是与一般刑法相并列的法律领域,并日益显示出在促进实质公平和正义、平衡平等与效率、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等方面的作用和价值。笔者认为,从劳动刑法的起源与发展、核心命题、基本结构以及研究方法等就能基本揭示劳动刑法的概念,从而使劳动刑法的理论内涵与精神实质得以丰满和立体化凸现。


  

  (一)劳动刑法的起源与发展


  

  劳动刑法的产生总体上应属于现当代社会的问题,有其形成的社会、经济、思想和法律基础。在劳动刑法理论和实践相对发达的西方国家,一般理论认为,劳动刑法的产生是福利国家政策推行,保护社会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结果。于是,到20世纪40年代左右,由于劳动刑法学研究的规范发展,劳动刑法基本思想更是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并逐步向社会各个领域渗透。西方学术界、立法机关甚至普通的民众都在频繁地使用“劳动刑法”这一术语。我们暂不论其使用的场所是否恰当,这一现象本身就说明了“劳动刑法”的提出是全体人类对共同的工作环境所做出的某种反应以及对未来发展的良好愿望。20世纪中后期,随着工业社会的兴起,劳动者权利意识的增强,劳动保护不仅反映在意识形态上,而且反映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集体维权行动在西方国家明显增加,这都促使劳动刑法得以迅速发展。正是在这样的促动下,日本1946年《工会法》第8条规定“对于正当的争议行为,不负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首肯劳动者正当集体维权行为的刑事免责问题,从而使劳动刑法在经验领域和理论解释力这两个方面都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


  

  如果以早期福利国家思想、社会连带责任思想为理论基础的劳动刑法理论与实践关注于弱者的利益,那么进入现代社会,更需要关注这一社会问题。也正是在这一时期,劳动刑法才真正地蓬勃发展起来。一些劳动权保护先进的国家,如日本、法国、美国等,先后运用基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加强对劳动犯罪的制裁。日本的1946年《工会法》、1947年《劳动标准法》和1976年《劳动关系调整法》(被中国学者称为“劳动三法”),法国的1973年《劳动法典》,美国1963年《同工同酬法》和1964年《公民权利法》等附属刑法,都详细规定着‘劳动者犯罪”与“侵犯劳动法益犯罪”的处罚模式。此时,劳动刑法已从劳动者权益保护理论的边缘地位进入刑法学研究核心,并逐步奠定进一步发展的坚实基础。我们不难看出,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里,西方各国等连续以附属刑法的形式规定着各种各样的侵犯劳动权的犯罪,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劳动刑法这种从无到有、由隐到显、由低到高的历史发展轨迹,其实已经在传达着这样一种信息:怎样发展劳动刑法,怎样理清并把握好劳动刑法的历史脉络,怎样确证其规范属性及规范品格,并经由其独有的结构安排进入其对劳动法益的保护,已经成为刑法学的重大理论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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