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公司章程之性质与效力

论公司章程之性质与效力


李绍章


【全文】
  
  公司法与社会生活休戚与共,与商事活动,唇齿相依。公司章程为公司之必需,伴随其功能渐趋显著,于公司法上亦逐步大放异彩。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1]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之必备条件,也是公司经营行为之基本准则和公司制定其他规章之重要依据,因此,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设立和运营均有重大实益。然而,公司章程究竟为何种性质?其效力又该如何规范?学界众说纷纭,观点各异,立法亦不甚明确。本文拟尝试作一初步探讨。

  
  一、公司章程之性质

  
  (一)公司章程之涵义和功能

  
  探求公司章程之性质,须将法律理论与社会实际结合,方属正辨。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公司章程是由一份单一法律文件构成,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葡萄牙、我国内地以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皆然。[2]在英美法国家,相当于章程之文件分为两种:一为章程(或译“组织大纲”),此为基本文件,用以规定公司名称、种类、目的、资本等;一为组织细则,用以规定公司内部关系。二者以前者为主。 [3]但在公司法理论上,关于公司章程之涵义,却仁智各见。粗略归纳,大致有以下诸种表述:

  
  1.文件说。即认为公司章程为公司文件,但具体表述有别,可整理为“法律文件”说、“重要文件”说、“基本文件”说、“书面文件”说、“内部文件”说。所谓“法律文件”说,即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和义务之最基本法律文件,具体而言,它是指依法制定并规定公司经营范围、组织和活动原则、经营管理方法等重大事项之文件,是规范公司及相关主体行为之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具有公司“宪法”作用。[4]所谓“重要文件”说,即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及行为基本规则之重要文件。制定公司章程是多数人之共同行为,所以要经过参加制定之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最终形成。[5]所谓“基本文件”说,即公司章程是指公司组织及运作规范,对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活动方式、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进行记载之基本文件。[6] 所谓“书面文件”说,即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之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全体股东共同一致之意见表示。[7]所谓“内部文件”说,即公司章程属于公司之内部文件,仅对公司内部事务有约束力。[8]

  
  2.自治规则说。此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宪章,是由股东共同制定的社团法人之自治规则。[9]

  
  3.契约说。此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与股东成员签署契约之一种形式。[10]与此类似者为协议说,即公司章程是管理公司内部事务之规章制度,由公司成员根据州公司法自行制定。公司章程相当于公司与成员之间一种协议,亦为公司成员与成员之间一种协议。[11]

  
  4.文件、宪章、自治规范说。此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是指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规定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之公司必备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之基本准则,是公司宪章。[12]还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基本规则之书面文件,是对公司内部事务具有法律效力之自治性规范,可以将其视为公司与其成员间合同,或者作为公司治理之内部规则。[13]

  
  对于公司章程于公司治理中之作用,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组织与行为之基本准则;对公司外部人员具有公示作用,亦为政府对公司进行管理依据之一。[14]有学者认为,章程是公司成立之行为要件,是公司对外信誉之证明(章程记载事项充分反映出公司性质、目的、规模等重要问题,如何才能保证交易安全,很大程度上章程对其安全系数作出全面记载),亦为公司对内管理之依据。[15]还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可全面指导公司活动,向公司成员及第三者表明公司之信用,对政府作出书面保证。[16]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