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司法解散之诉与他诉的合并。
司法解散之诉中当事人提出多个诉讼请求的情形很多,是否进行合并审理,应在考虑诉的合并要件和司法解散之诉特殊性基础上区别对待。
首先,依
公司法的规定,解散之诉不能和针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诉讼合并审理,但笔者认为若针对利益争执股东提起的诉讼是可以合并审理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定: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以公司的其他相关股东为第三人。正因立法对解散之诉主体的错误界定,引致法院在审查时,对此类诉的合并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16]。但笔者认为不能当然的判定解散之诉与针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诉讼不能合并审理,要区分具体情形若针对与原告存在利益争执的股东提起的诉讼是可以合并审理,否则不能合并审理。
其次,解散之诉与针对公司的其他诉讼抑或公司的反诉,如果符合
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诉的合并条件[17]可以合并审理。
最后,解散之诉与清算之诉的合并学界也莫衷一是。有的学者反对两者合并,理由为:第一解散之诉是诉讼程序,而清算程序时非讼程序,如果二者合并审理与
民事诉讼法上传统的诉的合并理论相冲突;第二解散之诉适用两审终审制,而清算程序适用一审终审制,如果合并审理解散之诉的审级利益得不到维护。笔者认为从解散和清算的关系看,依照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解散之后,必须要进入清算程序。解散请求的目的是要求法院判定公司法律关系的终结,进入清算阶段,取回自己的投资。两个请求和和程序前后相继,目标一致。法院一并裁决,不仅使程序连贯,也减轻了当事人“讼累”,提高诉讼效率。至于清算与解散之诉性质不同,合并可能导致当事人审级利益难以保障的问题也不足为虑。再者各国对两者性质的认识并不一致,并无定论。即使两者性质不同,完全可以通过程序的设置,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18]。
综上,在处理司法解散之诉是否与他诉进行合并审理时,解散之诉与反诉、解散之诉与清算之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解散之诉与股东针对公司的其他诉合并时,法院斟酌合并审理;解散之诉与针对其他股东的诉讼要区分具体情形[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