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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的缓刑制度

  

  缓刑机构协调和管理社区服务,并向检察机关报告。他们负责为犯罪人选择工作项目,并把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最终成果报告给检察机关。如果犯人违反了合同约定,他的社区服务就会被终结,检察官会要求将剩余刑期变更为监禁。自1981年引进社区服务开始,它被大量应用于很多案件,缓刑机构的工作也面临着很大压力,他们必须处理随之而来的大量的缓刑人员安置和自身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等问题。1998年,缓刑机构监督执行了116万多例社区服务令。


  

  2.刑罚执行阶段。缓刑机构并不介入罚金刑的实际监督,但是他们的很多“客户”同时判有超出当前支付能力的罚金刑。这时,缓刑机构会建议让犯人以适当的方法分期偿付罚金,如果可能,他们会和有关方面协商减免罚金。建议一旦获准,犯人将参加理财培训课程。针对一些吸毒者因为不能如数偿付罚金而被判处违约拘禁的问题,缓刑机构和检察院曾经达成一项协议: 如果违约拘禁严重影响此类犯人正在积极参与的康复性矫正方案,拘禁可最长推迟6个月。犯人可以利用这段时间理顺其经济状况。


  

  缓刑工作者在监狱内的工作对促使犯人回归社会同样发挥着积极作用。为了帮助犯人重建社会关系,创造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最大限度降低犯罪诱因,他们帮助犯人掌握必要的社会技能、寻找工作或培训机会、解决住房问题、把握经济风险等等。缓刑机构通过与犯人本人及相关部门协商后联合制定犯人服刑计划,为他们开设必要的课程并提供个人咨询,或者就某些政策问题向监狱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缓刑机构的工作在犯人刑期的最后阶段(释放前的最后6个月)最为关键。对于判处附加条件刑的犯人,缓刑工作者的主要监督、帮助和支持他们遵守刑罚的附加条件。


  

  前文已指出,社区服务令是缓刑机构的核心工作之一。缓刑机构需要吸收能为犯人提供服刑场所的机构(称为CSO项目) 加盟,当然这要经检察机关同意。缓刑机构努力在犯人和项目之间保持平衡,既使合作伙伴获益,又要有效推动犯人回归社会。他们将社区服务和其他矫正计划有机结合,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对犯人实行监督。无论社区服务令成功执行完毕,还是犯人中途违约,缓刑机构都要向检察机关汇报他们的服刑情况。


  

  谈到释后关怀,实际上当刑期执行完毕,犯罪人就可以开始新的生活,缓刑机构的工作从技术角度而言也就归于终结,如果有必要,他们会把“客户”送交和刑罚机构无紧密联系的组织,如社会服务部门、住房部门、卫生医疗机构等。然而,这些机构有时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接受有犯罪背景的人,这样缓刑机构的服务可以延长6个月。为了加强释后关怀并建立更广泛更紧密的社会关系,缓刑机构吸收大量志愿者参与其工作。吸纳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系统地参与释后关怀在很多试点展开,他们在各缓刑地方办事处登记,在工作人员短缺时替补。因此,始于1823年的作为志愿者组织的缓刑机构可谓画了一个完满的圆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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