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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的缓刑制度

  

  (三) 审判阶段


  

  荷兰的主刑包括三类: 监禁刑、社区服务令、罚金。主刑可以混合适用。审判阶段缓刑机构的活动在本节的概述部分已有说明,如缓刑机构的监督在附加条件刑中作为附加条件。在实际的刑事审判中,缓刑工作者可以出庭向法庭提供犯人的详细背景资料及其中所凸现出的犯罪诱因,或者提供必要的线索。在庭审期间,他们也可出庭为犯人或他们的亲属提供支持心理关怀,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四) 审判后阶段


  

  这里主要讨论社区服务令的执行和缓刑机构的工作。


  

  1.社区服务。监督社区服务令的执行是荷兰缓刑机构的核心工作之一。社区服务可以代替最高为6个月的无条件监禁刑。荷兰最初引进社区服务是在1971年,但当时尚未普及。1977年,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来研究这种刑罚在荷兰究竟有无潜力。研究报告的内容之一包含社区服务在其它国家的适用情况,荷兰从中受到鼓舞和启发,于1982年开始建立社区服务试点。在此期间,社区服务令的判决开始大幅增长。当时,荷兰司法界很多人士认为,对于社区服务矫正效果的评估表明,将其作为主刑写入刑法典的时机已经成熟。一方面,可以节省更多监狱资源用来关押犯罪情节更加严重的罪犯,社区服务成本远远低于监禁刑; 另一方面,被判社区服务令的犯人可以在社会上服刑,这样,他们能够和外界社会保持联系,而如果他们在监狱服刑,这种联系就可能严重消弱。有研究表明,切断或削弱某些重要的社会联系会助长犯罪行为。进一步讲,强制劳动会强化罪犯的个人存在的现实性,为他们刑满释放后寻找固定的有偿工作提供经验。在很多方面,社区服务令都被认为是对刑罚种类的成就性的拓展,并于1989年被刑法典采纳为主刑之一。


  

  然而,由于一些法律条件的限制,即使作为一种主刑,社区服务令的独立性也是相对的。法官必须先判处犯人一定期限的监禁刑,在犯人服刑一定期限后,才可判决社区服务令替代监禁刑。在社区服务期间,犯人如果违反了规定,比如没有服满服务令刑期、没有及时到案、工作态度消极、没有遵守工作所在地的规章等等,就要重新回监狱服刑。法律虽然中并没有明确要求,法官通常会根据犯人在违规前已服社区服务令的时间考虑将其在原判刑期中扣除。即使这样,犯人仍有可能被给予第二次社区服务的机会,再度成为缓刑机构的“客户”。


  

  社区服务令可用于替代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刑。社区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小时,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最低期限,实践中很少判处少于20小时的社区服务令。法律中对于社区服务的时间抵换监禁刑时间的比率也未作规定,实践中一般遵循40小时社区服务折抵1个月监禁刑的惯例。服社区服务令的犯人所做工作必须是无偿的而且是公益性的,接近志愿者的活动。120小时的社区服务令需在6个月内完成,120到240小时的社区服务令需在12个月内完成。犯人自愿是判处社区服务令的必要前提条件。原则上,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出庭时亲口向法庭表明他愿意参加社区服务。但在实践中,犯罪人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同意,或者委托律师口头传达。通常在犯人定罪后,缓刑机构会来探视,并告知他社区服务的性质和预期结果等细节,经过协商,双方签署一份附带约束条件的合同。除此之外,双方还会签署一份有20项条款的文件,其中涉及保险,责任,社会安全和工作场所的一般行为规则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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