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的缓刑制度
张青;刘旭
【全文】
19世纪80年代,随着人道主义思想的传播,加之20世纪初传统刑法改革所提出的刑罚个别化的思想,行刑不再片面强调惩罚犯人与预防犯罪,犯人的矫正和重归社会得到更多关注,社区矫正和其他以社区为基础的现代刑罚措施开始彰显效益,缓刑制度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19世纪90年代开始,欧洲大陆国家相继建立了缓刑制度,荷兰即为缓刑制度较成熟的国家之一。
一、缓刑的法律基础和社会使命
(一) 法律基础
荷兰缓刑机构是非政府组织,虽然司法部给它提供财政支持,它仍然是一个独立的、拥有自己的管理结构和管理委员会的组织。荷兰法律中有关社团的法律法规都适用于缓刑机构,但荷兰的缓刑机构需要经司法部正式认证。条件是,提出申请的机构表示愿意承担司法部门所规定的工作。
财物关系在司法部和缓刑机构的关系中很重要,司法部为缓刑机构提供资金而后者执行具体的缓刑任务。缓刑工作的质和量由缓刑机构和司法部按年度协商确定,并且缓刑机构要按季度纳入“计划和控制体制” (Planning and Cont rolcycle ,这是荷兰财政控制机制,适用于所有使用国家财政资金的机构,笔者注) 。司法部规定的缓刑任务包括一定量化的社区服务令和社会调查报告。缓刑机构按照协商好的工作目标得到拨款,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用人政策。司法部据此编制年度财政预算表,并在下一年度的预算分配中反映该笔预算的使用情况。
荷兰缓刑机构提供缓刑服务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的《缓刑法案》以及其他关于具体刑罚措施的法律中涉及缓刑的章节。其中,最重要的是荷兰《刑法》中有关社区服务令(为公共利益而无偿劳动的处罚) 条文; 对于社会调查报告和缓刑机构的其他任务荷兰《刑事诉讼法》中都有规定。《缓刑法案》明确了缓刑机构可以从事的活动及相应的资金需求。缓刑适用于任何一个犯人,无论他涉嫌何种罪名或者已经被判处何罪。缓刑机构负责执行成年犯的缓刑,儿童保护委员会负责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缓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