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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发放贷款行为追诉和定罪的几个要点问题

对违法发放贷款行为追诉和定罪的几个要点问题


苏跃龙


【摘要】目前,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无论司法实践还是配套规定,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观念上需澄清或规定需完善的诸问题,并且由于规定的不完善,导致了对此类犯罪打击不力,违法放贷行为猖獗。现笔者从对追诉和定罪方面的几个要点作简要说明。
【全文】
  
  目前,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无论司法实践还是配套规定,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观念上需澄清或规定需完善的诸问题,并且由于规定的不完善,导致了对此类犯罪打击不力,违法放贷行为猖獗。现笔者从对追诉和定罪方面的几个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目前,无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还是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罪名统一为“违法发放贷款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取消了《刑法》原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统一适用“违法发放贷款罪”罪名。所以,无论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还是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只要违反国家规定并构成犯罪均以“违法发放贷款罪”来定罪。

  
  二、司法机关判断发放贷款行为是否违法,应以国家规定为准,不以金融机构内部规定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86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从重处罚。上述“国家规定”,应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为《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信贷管理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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