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发放贷款行为追诉和定罪的几个要点问题
苏跃龙
【摘要】目前,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无论司法实践还是配套规定,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观念上需澄清或规定需完善的诸问题,并且由于规定的不完善,导致了对此类犯罪打击不力,违法放贷行为猖獗。现笔者从对追诉和定罪方面的几个要点作简要说明。
【全文】
目前,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无论司法实践还是配套规定,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观念上需澄清或规定需完善的诸问题,并且由于规定的不完善,导致了对此类犯罪打击不力,违法放贷行为猖獗。现笔者从对追诉和定罪方面的几个要点作简要说明。
一、目前,无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还是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罪名统一为“违法发放贷款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取消了《
刑法》原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统一适用“违法发放贷款罪”罪名。所以,无论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还是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只要违反国家规定并构成犯罪均以“违法发放贷款罪”来定罪。
二、司法机关判断发放贷款行为是否违法,应以国家规定为准,不以金融机构内部规定为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86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
13条,“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从重处罚。上述“国家规定”,应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为《
商业银行法》、《
贷款通则》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信贷管理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