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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

  

  (二)反垄断法的法益目标


  

  反垄断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首要目标。美国最高法院在其1958年关于北方太平洋铁路公司诉美国一案的判决中指出,“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8]此外,美国法院1982 年关于拆散AT&T 公司的判决也鲜明地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随着这个判决,AT&T 公司1984 年被一分为八。保留原公司名称的AT&T公司只能经营长话业务,被肢解的七个小贝尔公司只能经营市话业务。根据这个判决,经营市话业务的贝尔公司必须对经营长话业务的电信企业开放网络,入网费由联邦电讯委员会制定。由此,经营长话业务的MCI 公司和Sprint 公司便可以与AT&T 公司开展竞争,从而打破了美国电信业的垄断局面。[9]以上判决说明,作为市场经济制度的两项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和私人所有权固然重要。但是,如果这种自由和所有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权利就得不到国家的保护。


  

  反垄断法的宗旨和法益目标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它和其他经济法律规范一起,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与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保驾护航。


  

  五、结语


  

  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的核心范畴。它的内容反映了时代精神和社会要求。只有正确地把握社会公共性的内涵和地位,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发挥经济法的市场管理、宏观调控作用,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文明的协调发展。


【作者简介】
徐满霞,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注释】王保树.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
王保树,邱本,《经济法与社会公共性论纲.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第64页.
王晓晔.经济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44页.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7页.
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8页.
帕累托最优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状态,在不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情况下,而不可能再使某些人的处境变好。帕累托改进是指一种变化,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一方面,帕累托最优是指没有进行帕累托改进的余地的状态;另一方面,帕累托改进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路径和方法。帕累托最优是公平与效率的“理想王国”。
王晓晔.反垄断法——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里程碑.法制日报.2007年.
Howard,Antitrust and Trade Regulation,New Jersey 1983,S.1.
Lawrence A.Sullivan,The US,The EU,The WTO and Telecom Competition,Festschriftfuer Fikenscher,Mohr Siebeck,1998,S.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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