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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

  

  例如,在秩序方面,经济法注重的不是私人之间交往的秩序,而是国家整体经济运行的秩序。这个秩序虽然承认合同自由,但强调合同自由不得损害社会共同利益。经济法也强调效率,但它不是注重个别企业的效率,而是注重整体经济的效率。例如,反垄断法不允许企业通过并购方式谋取市场垄断地位以破坏市场的竞争环境,尽管取得垄断地位的企业也可以通过涨价的方式使自己得到更大的利润。经济法上所讲的公平也不是考虑个别企业是否得到了绝对公平的待遇,而是考虑整个经济是否实现了实质上的公平。例如在反垄断法的规制下,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相比,似乎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因为它们不得不接受国家的特殊监督,以防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经济法中的正义也是从整个社会的视角看问题,要求人们具有社会公共责任,对社会负责,使自己的行为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四、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宪法”的首要目标


  

  我国的《反垄断法》已获得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08 年8 月1 日起施行。这对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一)反垄断法的宗旨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它在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被称为“经济法的核心”。关于反垄断法立法的宗旨,各国学者至今有很大的争论。德国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反垄断法就是为了保护竞争。美国芝加哥学派的观点是,反垄断法就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率。但总体上说,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的目的已经接近一致,即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反垄断法》在这方面也顺应世界各国立法潮流,在第1 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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