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
徐满霞
【摘要】 经济法作为以社会为本位的部门法,其首要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文从社会公共性的内涵、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以及社会公共性在经济法价值属性中的体现等几方面阐述了社会公共性对于实现经济法宗旨和发挥经济法作用的重要性,并以
反垄断法为例进行了说明。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公共性;市场经济;公共利益
【全文】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民商法的终极关怀——个人利益得以张扬,这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但是另一方面,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思想却受到了冲击。经济法作为以协调整体经济运行、调整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矛盾为己任的部门法,其首要目标便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性体现在经济法的价值属性中,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一、社会公共性的内涵
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其中,对于何谓“社会公共性”,学界至今仍没有定论。笔者将从经济法的意志和法益目标两方面分析社会公共性的内涵。
(一)社会公共性包涵社会性和公共性
经济法是社会法,所体现的意志和私法、公法不同。以民商法为代表的私法体现私人的意志,以行政法为代表的公法体现国家的意志,而经济法体现的是社会公共意志。社会公共意志即大众的、社会普遍性的意志,是关于公有性而非私有性、关于共享性而非排他性的。这一意志指导经济法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时关注社会性和公共性,例如,社会稳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等。经济法的意志决定了社会公共性包涵社会性和公共性。
(二)社会公共性包涵公益性和干预性
经济法协调国家经济运行中的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并以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其首要法益目标。公共利益是属于公众的利益,它代表利益分配的公平性而非独享性、利益本位的社会性而非个人性。要实现公众的利益,必须依靠一定的干预。这里的干预,除了内在自发性的,还有外在强制性的;除了市场机制调节,还有国家权力干预;除了私人自治,还有公共决策。只有借助国家干预才能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的法益目标决定了社会公共性的公益性和干预性密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