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村委主任为泄私愤错误分配地块导致承包户错耕错种,谁是适格侵权人?

村委主任为泄私愤错误分配地块导致承包户错耕错种,谁是适格侵权人?



——兼谈“刺破村委主任面纱制度”

柳海峰


【关键词】错耕错种;适格侵权人;刺破村委主任面纱
【全文】
  
  【当事人简介】

  
  原告李某,男,1964年8月27日生,汉族,东阿县顾官屯镇HG村村民,现家庭承包本村2.8亩土地。

  
  被告邓某,男,1970年4月6日生,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祖籍山东省东阿县HG村,东阿县顾官屯镇HG村新迁入村民。

  
  追加第三人:东阿县顾官屯镇HG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黄水星,村委主任。

  
  【简要案情】

  
  2007年5月被告邓某携妻子、孩子三人从黑龙江哈尔滨迁回原籍山东省东阿县HG村。2008年5月,第三人HG村委会依照村内土地调整惯例为邓某划出2亩耕地用于其家庭承包。2008年6月被告邓某将原告李某地块2亩玉米苗毁损。

  
  2008年7月原告李某以邓某侵犯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起诉要求被告邓某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邓某在第一次开庭时辩称领受土地是受村委会指示,自己并无过错。

  
  经合议庭合议,法院决定追加HG村委会为本案第三人。

  
  第三人HG村委会未提供答辩。

  
  第二次开庭,原告举证证明HG村添人分地十几年惯例:新增人员必须落实到村内农业户口,调整土地来源于村内死亡人口、迁出人口空缺地块,并且按照销户时间先后排序取用。

  
  经法院调查了解:HG村村委主任黄水星与原告李某存有个人恩怨,为泄私愤,将被告邓某错误引导错耕错种。

  
  经法院调解三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村委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元,被告邓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焦点为:村委主任为泄私愤错误分配地块导致承包户错耕错种,谁是适格侵权人?按照民事侵权构成四要件:侵权行为、侵害事实、侵权行为与侵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过错,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之一:本案的侵权行为是村委调整土地行为还是被告划犁幼苗行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