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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之契合

简论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之契合


刘晓东


【摘要】法经济学的研究表明效率和公正的一致性,公正是界定在效率的基础之上的。从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所要求的必备要素如参与、中立、平等对待、自洽、合理、及时,终局的视角来看,程序公正的要素中体现了效率,程序公正蕴含着效率的价值,公正和效率是紧密的结合在一起的,诉讼效率是考量程序公正的良好指标。
【关键词】程序公正;程序要素;诉讼效率
【全文】
  
  对某个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都会涉及到公平和效率这两个方面[1],而人们通常认为效率和公正是两个对立概念,一个有效率的法律解决办法可能是不公正的,一个公正的法律解决办法又可能是缺乏效率的。在汉语语境里,的确会如此。

  
  在汉语的习惯表达中,效率表达“做事的快慢程度”,效益表达“结果的好”。而在英语的表达中,译为“效率”“efficiency”的就兼有效率与效益综合的词义,“efficiency”既意味着“过程的快”,也意味着“结果的好”。而在英语的表达中,译为“效率”“efficiency”的就兼有效率与效益综合的词义,“efficiency”既意味着“过程的快”,也意味着“结果的好”。经济学中的效率,又称帕累托最优或帕累托最优标准,或帕累托最优状态。[2]满足帕累托最优状态就是具有经济效率的;反之,不满足帕累托最优状态就是缺乏经济效率的。

  
  在汉语语境中,“公正”至少应该包含公平、正义两个含义,而公正与公平、正义在多数情况下所表达的意思大致相同,使用“公正”来表达相当于英文中的“Justice”(正义)也许更为恰当。公平的概念通常在制度意义上使用。[3]公正是潜藏在人内心深处的一种天然的自我本性,公正来自于直觉,一种不受任何利益干扰的直觉。一个人如果不受利益的干扰,都会公正的。[4]没有人会对公正感到满足,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的,而且一心对自己的私利进行最大化,不能指望人们把公正的事情看成是公正的,只有对自己比较有利的事情才会被理解为公正的。[5]没有永恒的公正,公正总是相对的,变化发展的,公正“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穷,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6]

  
  法经济学的研究却表明效率和公正的一致性。公平与效率远非是对立的,甚至要比初看上时有更密切的关系。[7]很多人高估了效率与公平正义之间的冲突,实际上很多情况下效率与公平是没有冲突的,很多的公正、社会正义是界定在效率的基础上。[8] 换言之,在很多情况下,公正和社会公平的概念实际上也是一个效率的概念,“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是效率”。[9] 在很多情况下,对公正和社会公平的概念实际上也是一个效率的概念。如庞德认为“正义并不仅仅意味着个人的德行,也不仅仅意味着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正义意味着一种制度,意味着对法律关系的调整和法律行为的安排,是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和做某些事情的各种要求的手段,能在最少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满足人们对物质生活的需要的机制”。[10] 其实可以把庞德对正义的阐释理解为一种效率问题。法律方法和经济方法虽有差异,但常常会得出相同的结论。就同一个法律规则而言,法学家维护的是公正,经济学家维护的是效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经济方法和法律方法常常是殊途同归。[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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