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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进“法治医疗”

  
  不仅如此,动手术让患者本人签字的办法还会在实践中使医患关系慢慢润滑。因为此前的“家属通同意(签字)”的办法往往会招致许多本不必要的医患纠纷甚至家庭纠纷,大量的医疗事故也无法从法学上真正解释清楚。这样实行患者本人签字的办法,可以使手术行为“名正言顺”,不至于使医生单纯因为手术签字动辄就碰上“侵权”或者“医疗事故”的“钉子”;对患者来说也是有利无害的,因为他人破坏了自己的组织是经过了本人的同意,不仅尊重了自己的意志,而且会使自己也承担因正规操作的手术治疗带来的正常风险。这样一来,医患关系的“理智”味也足了。

  
  动手术必须患者本人签字是不是缺少了人文关怀的一面?我认为,动手术必须患者本人签字恰恰是“人文关怀”的最好体现。从法治角度来说,所谓“人文关怀”无非就是让人的“主体意识”充分发挥出来。而“主体意识”的充分发挥就是让人的个性充分张扬起来,让人的人格充分独立起来,让人的意志充分自由起来。个性张扬、人格独立、意志自由是主体意识的基本表现,同时也是人文关怀的法治体现。而动手术让患者本人签字就是给患者发挥“主体意识”的机会,或者说把患者的“主体意识”激活。因为从法理上讲,患者本人对自己的身体享有身体权,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来决定自己身体的处分或者利用(比如剪指甲、理发、截肢手术、捐献眼角膜等)。因此,在利用手术治疗破坏自己身体的时候,患者同样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要么本人亲自行使,要么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时由法定代理人行使。这种“主体意识”的发挥就是浓浓“人文关怀”的最好诠释。

  
  当然,从浅层次来理解,患者家属签字往往给患者带来的是“安慰”,而患者自己签字要对患者“实话实说”,表面上看似乎有点“残酷”的缺乏“人文关怀”了,其实这只是暂时的不适应而已,因为长期以来在手术治疗上“主体意识”的欠缺已经成为观念定势或者思维定势。时间长了,制度的实施全面铺开了,人的主体意识逐渐深入人心,扎根于头脑之后,我想,也就没有什么“大惊小怪”了。

  
  长期以来,医院与患者的关系没有被界定清楚。有人认为患者是消费者,应该享有消费者的权利;有人认为医疗事故就是侵权行为,应该按照侵权行为理论来处理;也有人将医患关系界定为合同关系。我本人比较赞同“合同说”,并且不管是什么性质的界定,总不能掩盖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存在。问题是,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的。而此前手术让患者家属签字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本来是患者与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但服务一方是医院,而另一方却不是患者而是患者家属!而让患者本人签字同意,其实就等于医院与患者的医疗合同真正“名正言顺”了。国外之所以早就实行让患者本人签字的办法,其实不仅是为了医疗操作上的便利,更体现出了“法治医疗”的浓郁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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