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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胸验肺”事件的法律分析和现实解读之二

“开胸验肺”事件的法律分析和现实解读之二


成尉冰


【摘要】工伤认定是根据法律和一定的事实,对职工所受的伤害的性质,居中作出的一种分析判断,不宜当作一种行政权力看待。《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设计了行政复议和诉讼等一系列的程序,在实际上却把对工伤的争议引向对认定的争议。
【关键词】开胸验肺;法律分析;工伤认定;制度缺陷;程序权利
【全文】
  
  工伤认定的制度缺陷

  
  7月26日,张海超被郑州职防所重新鉴定为尘肺三期。按常理说,振东公司依法支付工伤赔偿和其他相关费用,是板上钉钉的事,已经毫无悬念。所有关心张海超的人,都可以松一口气了。

  
  然而且慢!张海超要拿到工伤赔偿款和其他相关费用,还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假设振东公司正常运作,而且有足够的赔付能力,如果它用足法律,也可把张海超拖个一两年。这是工伤认定在制度设计上的失误埋下的后患。如果振东公司不能正常运作,他要拿到赔偿款更是遥遥无期……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四)项劳动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接下来张海超应当按该条例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在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工伤认定结论出来后,振东公司则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第(一)项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上诉至二审。等二审行政判决下来,如果振东公司拒不支付有关赔偿款,张海超还得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振东公司拒不接受调解,就得仲裁。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决,都可以再提起民事诉讼的一审和二审。这样算下来,即便张海超马上申请工伤认定,仅工伤认定环节,从认定到行政诉讼二审结束的4轮程序,大约也要一年时间。再算上劳动仲裁到民事诉讼的一审和二审,走完所有的法律程序则需1年半至2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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