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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与立法

  
  (4)明确鼓励教育服务贸易出口的政策。教育服务贸易是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扩大教育服务出口符合我国教育服务健康发展的长远利益,有利于弘扬我国的民族文化和传统。我国应在不违反WTO协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好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尽快在教育服务贸易的立法中明确鼓励和扩大教育服务出口的政策范围和措施,提升我国教育服务的贸易竞争力,扩大我国教育服务的国际市场份额,又好又快地发展教育服务贸易。

【作者简介】
金孝柏,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博士研究生。
【注释】发展教育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国家通过财政拨付的方式举办公立教育,为公民提供免费的义务教育和收费或免费的非义务教育服务;另一方面,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手段鼓励和支持各种私人资本投资、捐助和举办各类民办教育。
我国有四个WTO成员,包括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本文所指的中国、我国、境内均指中国大陆,外国、海外、对外均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中外合作办学的外方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
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民办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均是公益性事业,但又都规定经营性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而且,对于《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合理回报”缺乏明晰准确的界定,难以与“利润”明确区分。这实际上都暗示了国家允许营利性教育的存在。同时,现实中普遍存在包括公立教育在内的各类教育机构以各种名义或方式进行的营利活动,如各类公立学校的所谓“国有民办”、高校的民办二级学院、“校中校”等,甚至已有一些教育机构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外上市,而现有的教育法律并不能对此有严格有效的约束。
有人做过统计,我国学生留学的热点国家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韩国等国的留学学费和生活费用本科平均每年至少12万元人民币,一年制硕士至少15万元人民币。http://jypx.beijing.cn/jytd/cglx/n214070124.shtml,2008年8月8日访问。
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教育服务方面的职能定位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举办公立教育,其二是对所有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进行全面的质量监督和控制,其三是为教育机构、学生和社会公众提供与教育服务有关的信息服务。其中,第一方面的内容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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