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政府职能不清,服务缺位。“入世”以后,我国的政府职能实现了一定程度的转变,但离依法治国的目标和保证法律统一公正实施的目标还有很大的距离。就教育服务贸易而言,政府的职能应定位于质量监管和信息服务。[5]但实际上,我国教育行政部门仍然在履行计划经济模式下的计划干预职能,在教育服务贸易过程中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普遍存在,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尤为突出。我国政府在教育服务贸易方面提供的服务非常有限,信息服务严重迟滞且缺乏权威性和统一性。我国教育服务贸易出口增长缓慢的主要原因就包括政府方面的观念滞后、宣传不力、行政管理问题多等诸多因素,[2]如果不能依法界定政府职能,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很难长久保持快速健康的发展。
5.如何维护教育主权。教育主权包括教育立法权、教育行政权、教育司法权和教育发展权四个方面的内容。[3]对外开放教育服务、发展教育服务贸易促进了我国教育服务的改革和发展,有助于实现我国的教育主权。同时,对外开放教育服务是我国的自主选择,只是教育服务主权的部分让渡。但是,现实中教育主权弱化的现象幷不少见,对外国教育服务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疏于监管就是突出的问题之一。如何在发展教育服务贸易中维护国家教育主权是我国面临的重大挑战。
6.如何保护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教育具有文化属性和文化传播功能。开放教育服务业会遇到不同文化的渗透和吸纳的问题。[4]对外开放我国的教育服务有利于国际文化交流与融合,同时,我国的传统文化也会受到外来思想和观念的冲击。我国教育法律鼓励吸收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促进文化交流与合作。但在教育服务的实际提供过程中,教育服务出口国大力推销本国文化,而我国境内的教育机构轻视和忽视民族传统文化传承的现象比较普遍,这在教育服务进口过程中表现尤为明显。如何在教育服务贸易中保护和弘扬我国的民族文化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四、发展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立法建议
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得益于教育服务的开放政策和改革创新。在新形势下,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立法应当兴利除弊,从完善立法体制和立法体系两方面入手,推进教育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进程。
(一)完善教育服务贸易立法体制
教育主权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教育立法权。完善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立法体制是有效维护教育主权和正确行使教育立法权的必要保障。根据我国的政制现实,就教育服务贸易而言,我国应取消地方一级的教育立法权,由中央统一行使教育立法权。具体而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教育服务贸易法律,国务院制定教育服务贸易行政法规,教育部统一行使教育服务规章的制定权,劳动行政部门不再行使教育服务贸易立法权和相关的行政权。集中统一行使教育立法权力可以克服分层次立法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有利于克服狭隘的部门利益主义立法倾向,有利于统一立法内容和法律的统一、公平和合理实施,有利于我国履行“入世”承诺的国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