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教育服务贸易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WTO体制下的教育服务分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其它教育等五个次级服务部门,其中,“其它教育服务”应当包括教育考试和培训服务。“入世”以后,我国的教育服务进入了对外开放与快速发展的新时期,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高速发展,包括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在内的义务教育逐步进入健康发展的轨道,教育服务贸易也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水平还很低,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1.对教育服务的可贸易性认识不足。我国政府和民众都存在明显的否定教育经济属性和功能的倾向,幷且影响到教育服务贸易立法和教育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现有的教育法律均明确否定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学行为,学术界先后有过多次关于教育产业化的论争,教育部也在近期明确反对教育产业化。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对教育服务的经济属性和可贸易性认识不足,表现在教育服务立法上就是对教育服务的法律定位摇摆不定,模糊不清,与社会现实严重脱节,也难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3]
2.我国存在明显的教育服务贸易逆差。教育服务贸易的基本特点是开放性和双向性。对我国而言,既应该有对外开放我国教育服务市场的教育服务进口,也应有我国教育机构对外提供教育服务、开拓海外教育服务市场的教育服务出口。但是,由于我国教育发展水平的限制和WTO其它成员教育服务开放的程度差异,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总体上存在很大的贸易逆差,幷且有继续扩大的趋势。[2]单就留学而言,2007年我国海外留学生达到近15万人,而同年我国接收来华留学的外国学生为19.55万人,即使假定在海外留学的我国学生平均每人每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10万元人民币,来华留学的外国留学生人均每年学费和生活费为3万元人民币,两者的费用差额也是巨大的。[4]这还没有把我国境内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学生费用和在我国任教的外籍教师收入所产生的贸易额计算在内。
3.教育服务贸易立法严重滞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在建国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没有制定教育法律,直到1986年才制定《
义务教育法》。在我国确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人们对教育的认识逐渐多元化,教育服务的快速发展加快了教育立法的进度,国家先后出台了几部重要的教育法律。但随之而来的教育产业化论争和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阻碍了人们对教育经济属性的深入认识,教育服务贸易和教育产业化的概念成为教育乱收费、高收费的代名词和替罪羊,对教育服务贸易的立法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直至今天,我国除了一部简单规定服务贸易基本原则的《
对外贸易法》之外,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对教育服务贸易的定义和内涵作出明确的界定和规定。就教育服务进口方面的立法而言,对于教育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模式我国只制定了《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而对占据教育服务贸易进出口巨大份额的海外留学却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更不用说自然人流动和跨境提供的模式了。我国在教育服务出口方面的立法只有教育部颁布的《
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和《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等规章。对发展教育服务贸易至关重要的教育投资、教育机构、学生权益保护、教育服务质量监管等方面也缺乏统一的高阶位的立法。另外,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规章立法权分别属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容易造成部门职能重迭和条块分割,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统一公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