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与立法
China’s Trade in Education Services and Legislation
金孝柏
【摘要】加入WTO促进了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也加快了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立法进程。但是,对教育服务的可贸易性认识不足、明显的教育服务贸易逆差、严重滞后的教育服务贸易立法、模糊不清的政府职能定位和严重缺位的政府服务等问题都都影响了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如何维护教育主权及如何保护和弘扬我国的民族文化是我国发展教育服务贸易面临的重大挑战。我国应当从完善教育服务贸易立法体制和立法内容两方面入手,积极推进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进程。
【关键词】教育;服务贸易;立法;WTO
【全文】
一、我国教育的定位与教育服务贸易发展概述
(一)我国教育的法律定位
广义的教育应当包括一切旨在增进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活动。我国教育法律普遍把教育定位为公益性的社会事业,并把教育规定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1.教育的非营利性。教育本身具有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属性和功能。但是,我国所有的教育法律都明确否定教育服务的经济属性和经济功能,突出强调其政治属性和功能,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教育。因此,根据现有的立法,在我国举办的各类教育必须属于非营利性质。
2.教育被定位为社会事业。教育对国家建设和个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决定性影响,政府应当承担为公民提供平等公平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公民享有选择适合自身条件的教育的权利。因此,发展教育是国家的义务和责任。[1]我国传统上把教育定位为社会事业,即教育事业。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先后出现过发展教育产业的政策取向和教育产业化的几次论争,但以2007年教育部明确反对教育产业化而告终。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曾将教育归为服务业的范围,2007年《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大力发展教育等服务事业,似乎进一步明确教育的服务性产业性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时,我国承诺开放教育服务,实际上也间接承认了教育的服务业性质和产业属性。因此,教育的准确定位应该既是社会事业,又是一种服务性产业。对于政府而言,举办公立教育就是公益性社会事业,应当完全排除利润的目标和营利的目的性。对于民办教育(包括外国教育机构投资、单独或合作举办的教育)而言,教育是一种服务性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