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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主编《法律判断与裁判方法》

我主编《法律判断与裁判方法》


吴庆宝


【全文】
  

  说实话,攒一本书很容易,不需很多人、很多物力支持,短时间内就可以出炉。而在撰写《法律判断与裁判方法》一书过程中,作者们花费了大量的时间查阅资料,力争做到国内总结和研究“裁判方法”的头把交椅。从2008年8月份书稿交到我手里,直到2009年3月,都在审核、改写。希望把精华部分留住,加以升华,把不太成熟的内容、与主题关系不太紧密的内容,删去,虽然有些忍痛割爱,使得一本书从50万字,最后就剩下38万字,我想,这已经实属不易了。


  

  我倡导撰写这本书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尽量从专业的眼光出发,公正看待当前和今后我国司法的走向,希望总结出一个方法来,让广大的法官、律师同行们有所依托,不至于跟没头苍蝇似的,东一头西一头乱撞,希望大家有一个共同的思维模式,不求完全一致,但求思想方法论上的统一,这样似乎可以把中国的司法引入长期稳定发展的轨道。


  

  这本书是以民事审判和商事审判的法律理解、判断,裁判路径指引、方法,为切入点展开的。大家如果能仔细阅读本书,一定会得出跟我差不多一样的想法,我想,这其实也是在体现着绝大多数法官和律师们的愿望吧。


  

  一、法律问题的归纳和总结,问题寻找与答案提出


  

  我们知道,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长期以来,一直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方面,近年来,民事案件在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中一直占有较大的比重。民事审判的主要依据是民事、商事法律规范,对于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私法规范的范畴;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属于私法范畴的争议。私法规范一直贯彻着意思自治的原则,所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范,不可做到面面俱到,而很多情况下在立法时就给当事人的行为留下了较大的空间;这一特点,反映到司法审判实践中,则多数情况下属于法律规范的漏洞或者空白。同时,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范,涉及到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规,既要考虑到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也要考虑到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还要考虑到违约行为、侵权行为,更要考虑到违约行为或者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需要立法予以规范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复杂的;而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立法者又不可能对民事活动的所有方面都能概揽无遗,所以在出现法律漏洞与空白的同时,立法者还给司法者留有了自由裁量的余地,交由审理案件的法官去适用,这一点则是与刑法所不同的。同时,民法的发展性特点也决定了民法对市场经济的反映尤其敏感,民事活动的实践可以说是瞬息万变,会明显地与民事成文法拉开差距,使民法表现出更加严重的滞后性,特别是在刚走出转轨期的中国,新的改革措施迭出、新政策较多,不规范行为普遍存在,许多新的经济现象和经济关系,难以在现有规定中甚至法理中直接找到判断的依据。民事审判与市场经济的关联性、民法的发展性和经济政策的多变性,对民事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民事审判人员运用智慧正确处理好法律和政策的关系,发挥民事审判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导向作用,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然而,由于各级法院、各地法院的法官们,在年龄、知识结构、社会阅历、审判经验等方面的所存在的差异,对法律的解释、漏洞的补充以至司法裁量权的运用,都会有不同的结果,使得各级法院、各地法院在裁判民事案件时,结果不一,由此而引出了确立民事案件裁判标准统一规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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