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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灵抗辩”之对策研究(上)

“幽灵抗辩”之对策研究(上)


万毅


【摘要】  “幽灵抗辩”是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针对检察官的有罪控告,为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而提出的难以查证的辩解。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将积极抗辩的举证责任转移由被告人承担,因而一旦出现“幽灵抗辩”,法官将直接判决被告人承担不利后果;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则免除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人提出“幽灵抗辩”的情形下,法官将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进而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不同的处理。在我国,要求被告人就“幽灵抗辩”承担举证责任的观点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悖,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因此,应通过构建事实推定制度来对抗“幽灵抗辩”可能对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造成的冲击。
【关键词】幽灵抗辩;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事实推定制度
【全文】
  

  “幽灵抗辩”是指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针对检察官的有罪指控,为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而提出的难以查证的辩解。对于“幽灵抗辩”现象,在程序法和证据法上该如何处理、其法理基础为何?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一直存有不同的认识,并进而影响到诉讼程序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基于此,笔者拟结合司法实践对“幽灵抗辩”问题作些探讨,以期对丰富和完善我国的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一、“幽灵抗辩”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据笔者考察,在司法实践中,“幽灵抗辩”一般是针对以下三种情况而提出:


  

  第一,被告人针对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明知”等要素,抗辩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不明知”。这类抗辩多发生在走私犯罪、毒品犯罪等犯罪类型中,因为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如果从某个人身边或住处或特定部位发现毒品,该人必须“明知”是毒品才构成犯罪,如果该人不“明知”则不构成犯罪。而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查获毒品犯罪时,绝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人都会辩称“我不知道”,而对于司法机关来说,由于毒品交易往往秘密进行,并且双方都是自愿交易,不会出现特定的被害人,因此要证明被告主观上是“明知”也十分困难。因此,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经常是将犯罪嫌疑人抓起来又无罪释放,既起诉不了,也判不下去。这类案件的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往往造成对贩毒分子的放纵。[1]例如,在云南省某边境城市火车站,公安人员在站台上发现刚刚下车的某甲形迹可疑,遂对其进行检查,结果发现其随身携带的皮包中藏有三包毒品,毒品外面还包裹了一层用来逃避缉毒犬嗅觉检查用的辣椒和胡椒粉。然而某甲却对此辩称:“有朋友让我帮他带几包茶叶,我不知道是毒品”。但他对所谓的“朋友”既不提供具体的住址,也不提供真实的身份(为行文方便,以下简称“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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