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幽灵抗辩”之对策研究(上)
万毅
【摘要】 “幽灵抗辩”是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针对检察官的有罪控告,为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而提出的难以查证的辩解。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将积极抗辩的举证责任转移由被告人承担,因而一旦出现“幽灵抗辩”,法官将直接判决被告人承担不利后果;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则免除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人提出“幽灵抗辩”的情形下,法官将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进而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不同的处理。在我国,要求被告人就“幽灵抗辩”承担举证责任的观点与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悖,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因此,应通过构建事实推定制度来对抗“幽灵抗辩”可能对
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造成的冲击。
【关键词】幽灵抗辩;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事实推定制度
【全文】
“幽灵抗辩”是指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针对检察官的有罪指控,为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而提出的难以查证的辩解。对于“幽灵抗辩”现象,在程序法和证据法上该如何处理、其法理基础为何?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一直存有不同的认识,并进而影响到诉讼程序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基于此,笔者拟结合司法实践对“幽灵抗辩”问题作些探讨,以期对丰富和完善我国的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一、“幽灵抗辩”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据笔者考察,在司法实践中,“幽灵抗辩”一般是针对以下三种情况而提出:
第一,被告人针对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明知”等要素,抗辩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不明知”。这类抗辩多发生在走私犯罪、毒品犯罪等犯罪类型中,因为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如果从某个人身边或住处或特定部位发现毒品,该人必须“明知”是毒品才构成犯罪,如果该人不“明知”则不构成犯罪。而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查获毒品犯罪时,绝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人都会辩称“我不知道”,而对于司法机关来说,由于毒品交易往往秘密进行,并且双方都是自愿交易,不会出现特定的被害人,因此要证明被告主观上是“明知”也十分困难。因此,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经常是将犯罪嫌疑人抓起来又无罪释放,既起诉不了,也判不下去。这类案件的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往往造成对贩毒分子的放纵。[1]例如,在云南省某边境城市火车站,公安人员在站台上发现刚刚下车的某甲形迹可疑,遂对其进行检查,结果发现其随身携带的皮包中藏有三包毒品,毒品外面还包裹了一层用来逃避缉毒犬嗅觉检查用的辣椒和胡椒粉。然而某甲却对此辩称:“有朋友让我帮他带几包茶叶,我不知道是毒品”。但他对所谓的“朋友”既不提供具体的住址,也不提供真实的身份(为行文方便,以下简称“案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