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参与是社区民主的基石
李诗林
【全文】
中共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而社区作为城市最基本的细胞,也是沟通政府和人民的桥梁,可以说,社区处在基层民主改革的前沿阵地,因此,切实保障居民参与社区民主建设,是实现社区自治目标的有效途径,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大有助益。然而,据笔者调查,目前的社区民主存在着如下问题:
首先,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不是很高。众所周知,中国的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村民彼此之间相互认识,进行各项活动时,不需要一个相互沟通、相互了解的过程。而社区与农村不一样,大家在不同时间搬入社区,且大家来自不同的行业,有着不同的社会背景,彼此之间不熟悉,是一个典型的“陌生人社会”,造成了心理上的设防。许多人认为社区仅仅是一个居住的地方,对社区缺乏一种认同感。在组织进行活动时,常常让社区工作人员十分头痛。当居民被问及对目前的社区民主的满意度时,结果显示其满意率还是比较低的。许多人认为,社区民主“仅仅是走过场”,“是干部的事情,与我无关”,答案不一而足。由此可见,目前的社区民主存在着一系列的不合理因素。
其次,居民参与缺乏一套长效的制度保障。制度往往是看得见的正义。制度的缺失,或者说制度的不完善,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从法理上讲,物业公司是居民的代理人,在居民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接受居民监督自是毫无疑问。但现实与理想之间往往是南辕北辙。例如,在关系居民切身利益的物业公司管理方面,许多居民根本不知道物业公司的运作情况,仅凭每年一度的财务报告获得一些零星的认识。当居民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时,缺乏一套具有威慑性的约束、监督机制。业主委员会在监督物业公司方面,也缺乏有效的权威和制约机制。有人甚至戏谑:“如今的丫环(指物业公司)比老爷(指居民)还狠!”由此而导致一个后果:居民对社区民主的参与,始终未实现由被动参与向主动参与的转变。若让这种情况放任自流,不加以引导,其后果不堪设想。
民主的本质含义是居民享有决定自身、集体事务的权利,可以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基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进行制度创新,将社区民主的精神落实到位。目前关于社区民主的制度还是比较多的。《
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制度在执行中发生了扭曲,偏离了制度设置的初衷。因此,居民参与不能总是停留在一种制度化比较低的程度进行。必须使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到位。最近各地正在如火如荼的推行社区监督员制度,便是一种制度创新,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值得我们效仿。在进行制度改革时,一定要明确“权责统一”原则。对业主委员会,业主既要授予其权力,又要控制其权力的滥用。而对物业公司而言,则要建立一套有效的“进入--退出”机制,摆脱让物业公司“进入容易、退出(罢免)难”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