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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反对其实也是为了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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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辩护于陈庆梅涉嫌故意伤害案

王思鲁


【关键词】邓玉娇;深圳;陈庆梅;故意伤害;无期徒刑
【全文】
  
  前言

  
  陈庆梅涉嫌故意伤害案被媒体称之为“深圳版邓玉娇案”,事实上,此案的确疑点重重。

  
  我们真诚地企望二审法官不要先入为主,而是耐心地读完后附的辩护词再下判断。

  
  我们深信,历史终会给所有人一个公正的评价。

  
  陈庆梅涉嫌故意伤害二审辩护词

  
  这起案的确激发良知,震撼人心;

  
  我们写得很长,但拒绝胡说八道。

  
  封笔之际,感触良多:

  
  如果法庭可以不讲程序,法官不是秉持中立,这样的法庭审判与原始的丛林法则还有何差异?

  
  如果司法定案可以不本着客观证据,而是主观归罪,这样的法庭审判和古老的神示证据,君王裁决还有何不同?

  
  如果是既讲程序又唯证据,一审结果陈庆梅就应为无罪……

  
  我们无心影射任何人,任何事。我们只想恪守作为一个人的基本良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陈庆梅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在陈庆梅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中担任陈庆梅的二审辩护人。我们依法到二审法院阅卷,多次会见了被告人,作了适当的调查,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征询了一些权威专家的意见,经认真研究和慎重考虑,坚定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

  
  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重申:

  
  该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法律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理由我们在《陈庆梅涉嫌故意伤害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中已经充分陈述,在这里作如下补充:

  
  现实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往往构成的是利益共同体共同构成“大控方”,共同追求“胜诉”的结果,对审查起诉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尤其是可能会影响证据效力的违法问题,基于对证据证明能力的忧虑,公诉部门更多的是采取补救措施而不是排除措施,就该案而言,在物证上,当事人是因单刃锐器作用造成左颈总动脉、左颈内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但一直没有刀具指纹的鉴定资料。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审理阶段,依检察院延期审理申请,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皆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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