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的思考
许增裕
【全文】
梁慧星教授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总则时,在“一般规定”的原则部分提出了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并在其著作《为中国的民法典而斗争》一书中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了阐述。这一规定是否恰当,值得商榷。本人就梁教授的这一原则的提法发表一管之见,以供参考和借鉴。
一、民法是权利法,而不是责任法,民法是给私人提供一个空间。权利是市场经济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社会的基石,良好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一切制度安排都是以民众的权利为核心而依逻辑地展开的。民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民法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谋求自己的利益。民法的基本职能就是确认和保护民事权利,充分尊重和保障私人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它一方面赋予民事主体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并为这些权利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通过法律给民事主体提供一个广泛的社会和经济活动的空间,对民事主体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实行平等的保护,使民事主体实现自身的价值,使社会得到健康发展。当然,说民法是权利法不是责任法并不等于没有责任的规则。民法关于责任的设定目的主要在于使权利人的损害得到补救,其本身不具有惩罚性。法律的基本结构就是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法律制裁,违反民法应当追究民事责任甚至其他责任。民法应贯彻民权主义,而不是国家主义。虽然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但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时应充分考虑民事活动的私人空间,国家应充分尊重私人领地,不要轻易渗入私人领地。
二、民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与
刑法和行政法不同。民法是私法,是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属于市民社会法,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民事活动的行为规则,而民事活动纷繁复杂和多彩的,法律不可能对具体事情一一做出规定,只能做出概括性规定,并且立法的倾向是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限制权利。公法与私法不同,公法是调整公共利益和政治利益的,作为公法的行政法,其立法的目的是规范国家机关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在立法上倾向于限制国家机关的行为;作为公法的
刑法,其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因而规定罪刑法定和罪刑相当的原则。民法典与
刑法和行政法的宗旨不同,倾向也不一样,其原则也应与宗旨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