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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融结合的经济内涵和法律界定

产融结合的经济内涵和法律界定


The Economic Connotation and Delimitation by Law of Integration of Industry with Finance


孙晋


【摘要】与传统金融资本概念有着直接传承关系的产融结合是金融业与工商企业在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上基于逐利的共同目的走向实质性融合的产物。经济学和法学都关注产融结合的有效性,但前者主要关注如何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和促进资本增值,后者主要关注产融结合的合规性以及惩戒失范性以维护金融监管秩序和竞争秩序。产融结合的多元跨业经营和规模庞大的混合合并等法律特征决定了对其法律规范的主要路径是金融监管和反垄断规制。
【关键词】金融资本;产融结合;金融监管;反垄断规制
【全文】
  
  产融结合是一个笼统的抽象的概念,它只是对资本市场上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在趋利动机下相互融合这一现象的概括。产融结合的法律形式就是产融结合存在与运营的法律载体。世界各国由于经济发展传统和法律文化背景不同,所以在现实经济当中其产融结合的具体法律形式各异,比如美国以金融控股公司(FHCs,由金融机构控股)和工业贷款公司(ILCs,主要由工商业公司设立)为主,德国的全能银行最为典型,日本长期表现为财阀(战前)和财团(战后),发展中国家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产业资本为主导的混业企业集团发展迅速,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金融集团形式越来越多的成为产融结合的选择。从现阶段来看,上述产融结合的各种法律表现并非绝对独立和隔绝,它们相互之间又有交叉,边界模糊,有时甚至很难将它们严格加以区分;而且一个国家可能同时存在几种产融结合的法律形式也很常见。为了更好的认识和把握产融结合,考虑到产融结合首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从揭示产融结合的经济内涵入手,并从法律上对其加以严格界定,进而归纳其法律特征,我们就能够较为清晰地认识到产融结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之所在。

  
  一、金融资本与产融结合

  
  西方长期从传统金融资本理论角度分析产融结合,认为产融结合就是工业垄断资本与银行垄断资本相互渗透从而形成金融垄断资本的经济现象。为了更好的了解产融结合,需要我们首先简要回顾一下金融资本的理论发展和内涵。

  
  有关金融资本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马克思恩格斯的资本积累理论,认为资本家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资本积累的发展趋势是:一方面生产资料与劳动者日益分离;另一方面生产资料从分离到集中,以致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最终走向垄断。恩格斯还具体论述了竞争与垄断的辩证统一关系,认为竞争建立在利害关系上,而利害关系又引起垄断,即竞争转为垄断,另一方面,垄断也挡不住竞争的洪流;而且,它本身还会引起竞争。所以,资本积累理论已经科学预见到垄断的金融资本产生的必然性。[1]拉法格在1903 年的《美国托拉斯及其经济、社会和政治意义》一文中,最早提出“金融资本”的概念。他指出随着工业资本的扩张,产业部门的资本日趋集中,进而推动银行资本的集中。两类资本相互渗透最终形成一种特殊的资本,即金融资本。[2]鲁道夫·希法亭在1910年出版的被誉为“《资本论》续篇”的名著《金融资本》中进一步发展了金融资本理论并论证了金融资本形成之后的垄断问题,他把金融资本规定为归银行支配和由产业资本家使用的货币形式的资本;并把信用和股份公司看作是促进金融资本产生的有力杠杆。在股份公司“巨额创业利润的诱惑”下银行资本与产业资本进一步联合和形成垄断。[3]列宁批判地继承前人的研究成果,是金融资本理论的集大成者。在《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一书中,列宁精辟地指出“生产的集中,由于集中成长起来的垄断;银行和工业的融合或混合生长——就是金融资本产生的历史和这一概念的内容”。[4]到了20世纪30年代,伴随公司治理理论从“股东中心主义”向“董事经理中心主义”的转变,阿道夫·贝利和加德纳·米恩斯提出“经理革命”即“经理控制论”;同时赖特·帕特曼和戴维·M.考兹等人却主张“金融机构控制论”,认为大公司的控制权实际掌握在各类金融机构而不是公司经理人手里。上述关于金融资本的各种理论,基本符合当时研究者们所处的由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向垄断帝国主义转变的特定时代环境,一定程度上揭示了银行资本与工商资本逐步融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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