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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


张正孝


【全文】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2009-2013年《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将优化职权配置确定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首要任务,而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即是优化职权配置的内容之一。因此,构建我国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对于推进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促进行政诉讼审判体制的改革意义重大,但如何确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制定简易程序的审理规范,则需要结合行政诉讼自身的特点,认真加以研究和讨论。

  
  一、普通程序合议制审判模式存在的缺陷

  
  (一)普通程序合议制审判模式的运行情况

  
  《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行政案件的审判实行合议制。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均以合议制形式,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统计,行政诉讼法颁布二十年来(1989-2008),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1405085件,审结1401532件,大量涉及“官民”之间的行政争议得以化解,社会矛盾得以缓和,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因此,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普通程序合议制审判模式,对于确保案件质量,平等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确立普通程序合议制审判模式的时代背景

  
  我国的行政诉讼起步较晚,行政审判人员业务水平不高,行政审判缺乏经验。由于行政案件的审理涉及较为复杂的专业技术知识,难度较大,受到的各种干扰和阻力也较大,加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因此,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简易程序独任制审判模式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只有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制审判模式才能发挥集体智慧,做到集思广益,确保案件质量。因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行政诉讼法作出单一的普通程序合议制审判模式,既符合我国的国情,也符合行政审判工作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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