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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族地区法治环境问题

  
  要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应尽快出台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暂行条例或规定,国务院各部委结合各自部门的实际和自治法的要求,出台相关的具体实施政策、措施,并加强各部门的协调,积极推进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制定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要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推动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修改或制定工作,并细化条文,突出可操作性。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要积极起草诸如《少数民族教育法》、《少数民族社会保障法》、《少数民族地区资源保护与利用法》、《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条例》等单行民族法规,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国家对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应尽快解决民族地区公共服务水平,差距悬殊的状况,积极开发和合理利用民族地区资源,解决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加快脱贫致富的步伐,提高科技进步和人口素质,缩小和消除少数民族地区与全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实现各民族的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

  
  (三)积极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和生产力水平

  
  解放后,我国在民族地区根据各民族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和不同的传统产业特点等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成功地进行了社会改革,解放了社会生产力。面对当今社会化大生产进一步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精细、科学技术发展突飞猛进、经济更趋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形势,必须把制定和贯彻落实民族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放到广阔的社会背景中去,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论证,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现阶段,在少数民族地区,必须因地因民族制宜地抓好生产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要有步骤地调整产业结构,在努力发展农、林、牧业的同时,积极而稳步地发展工业和服务业等第三产业,使少数民族,尤其是发展较慢的民族,尽快地成为现代民族,以逐步缩小民族间的差距,加快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经济的步伐。国家应给予民族地区在安排投资规模和方向、项目审批等方面更大的自主权,同时考虑到民族地区不发达的实际,使民族地区有限的资金能够投资到那些能够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促进产业素质提高和结构转换的项目上来。对民族地区的传统产业技术进步和发展新兴知识密集型产业实行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民族地区现有科技人员的作用,鼓励知识创新,提高生产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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