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进步,共同走向法治社会,是我们各民族的共同任务。我国目前的状况是,民族地区民间习俗挖掘整理不够,法治协作不够,尚未形成统一的法治环境。首先,民族地区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相互之间缺乏协调交流,难以达成共识,导致各地方经济发展相互冲突的现象;其次,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法治协调机制,导致国家法和民族地区习俗相互冲突的现象;再次,缺乏一个相互交流的信息平台,导致国家和民族地区法治勾通交流的桥梁和纽带不畅。因此,我们应当根据各民族的特点,加强民族地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设,完善民族地区立法机制,健全法规规章。按照《
宪法》、《
立法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地方立法的规定和权限,根据民族地区实际,制定立法计划,合理确定立法项目,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势,积极推进汉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统筹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经济社会整体协调发展。加大宣传力度,制定相应的保障机制,强化国家强制力的约束,健全由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团体组成的督导网络,坚决避免因诸如区域利益或部门行业利益而出现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抵触的现象。同时,还要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适时地出台一些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相协调的新政策,完善民族政策体系,努力使之付诸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实践,转化为促进自治地方全面发展的动力。按照法治统一的要求,完善法律冲突审查机制,防止民族地区法规规章与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增强民族地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民族地区各项法规和规章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树立法律权威,提高法律在民族地区的调整力度,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构建民族地区的法治和谐社会。
(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增进各民族的团结和交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政府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采取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在国家统一领导下,采取适合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的政策措施,调动各族人民的主动性、创造性,加速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全面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和政府解决民族问题的一大政治优势,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不论在什么时候,都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下去,这是新中国半个多世纪伟大实践得出的科学结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密切相联。共同构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基本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