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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族地区法治环境问题

  
  (三)经济环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应适应经济基础的性质和发展,这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我们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时,还必须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发展民族地区社会生产力作为充实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任务。由于民族地区物质技术水平的高低及其拥有量直接影响城市法治的效率和水平,而经济制度、生产关系对民族地区法治建设起着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从当前民族地区的实际状况和今后发展态势着眼,千方百计地把发展生产力的工作摆在首位,从各民族地区的具体实际出发,通过一些切实可行的具体举措,不断巩固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济基础。在强调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同时,还应该注重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尤其是要积极推进科教兴区战略,努力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素质,促进社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为法治建设提供物质支撑。

  
  (四)宗教环境。中国是一个有着多种宗教的国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中国少数民族群众大多有宗教信仰,宗教信仰在有些少数民族中影响较深。其中信仰藏传佛教(俗称喇嘛教)的有藏、蒙古、土、裕固、门巴、普米、纳西等少数民族;信仰小乘佛教的有傣、布朗、阿昌、德昂等民族和部分佤族;回、维吾尔、哈萨克等民族广泛地信仰伊斯兰教;信仰伊斯兰教的有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保安、撒拉、柯尔克孜、塔塔尔、乌孜别克、塔吉克等民族;信仰基督教的有彝、苗、拉祜、景颇、傈僳等民族的一部分;俄罗斯和鄂温克族的一小部分人信仰东正教。在独龙、怒、佤、景颇、高山、鄂伦春、珞巴等一些少数民族中,还保持着原始的自然崇拜和多种信仰。中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对待宗教的基本政策是宗教信仰自由,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不论信教或不信教的公民,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宗教本身就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它与法律一样属于社会规范,各民族公民养成信仰宗教的习惯,其实也就养成了一种遵守规则的习惯。从此意义上讲,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信仰本身从另一个方面为国家的法治建设提供了规则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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