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一份可能的民事上诉状

一份可能的民事上诉状


左明


【全文】
  
  民 事 上 诉 状

  

  
  (仅供当事人参考)

  
上诉人:略去

  
被上诉人:略去

  
  上诉人因不服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某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某号民事判决书。

  
  二、依法改判为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过程中简单、粗暴、无理,严重歪曲事实,直接导致司法不公。对此,我方表示严正抗议。现将主要问题陈述如下:

  
  1、最严重的错误(也就是导致我方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的“致命”原因):一审法院认为:“没有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明。”这一认定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的确,原告(即上诉人,下同)与某联合调查组在陈述事实方面确实是内容有所不同。但是,我们要看不同的是什么?不难看出,双方的不同仅仅在于:导致此次纠纷发生的起因。而绝对不是:是否存在伤害行为,以及被告实施的该行为是否为导致原告受到伤害的原因。对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一最为关键的问题,双方的表态是一致的,是没有分歧的。最为关键的是:一审法院在采信某联合调查组对事实的陈述的同时,却偷换了双方的分歧,进而否定了本已经十分清楚且无争议的本案焦点问题: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原告与某联合调查组不同的陈述仅仅在于引起纠纷发生的起因。其实,被告(即被上诉人,下同)的逻辑很清晰:假如原告果真是小偷(而且是入室盗窃)、强盗的话,那么被告对原告所实施的加害行为不仅是合情、合理的,而且是合法的。某联合调查组无意否认被告对原告所实施的加害行为,只是认为该加害行为具有正当理由。遗憾的是:被告对原告所实施的加害行为的正当理由并不存在,被告将原告认定为小偷、强盗,则是标准的——误认。被告的误认,是有客观事实来证明的:原告既无偷盗、抢劫的意图和行为事实,也未对被告造成任何损害。对此,所有各方(也包括一审法院)的认识是绝对一致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