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司法改革:民众参审的得失
季卫东
【全文】
日本的裁判员法在2004年通过,经过五年准备,终于实施。8月3日,首例裁判员参加的杀人案审理在东京地方法院开庭,三位职业法官和六位裁判员端坐法坛,另三位候补裁判员旁侧待命(注解:右侧的照片是裁判员进入法庭前的照片。为了保护裁判员的匿名性,参审者的照片不公开;为了保障法庭氛围的严肃性,开庭实况不能摄影)。这起市民参与司法第一案连续公开审理三天,在6日下午作出了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随后还有十八起裁判员参与处理的诉讼将在九、十月间陆续在各地法院开庭。不言而喻,日本司法制度从此掀开了崭新的一页。
职业法官审判,破裂的共识
迄今为止,日本以“精密司法”标榜,审判业务完全委诸职业法官。虽早在1928年引进陪审制(注解:历史资料照片显示的是也在东京地方法院举行首次陪审案件开庭前的情景),让没有受过法律训练的十二位普通人来进行有罪与无罪的判断,但因陪审员评议不能制约法官判断的独特制度设计、奉行“沉默为金”教条的国民性以及战时体制等要素的影响,十五年间陪审刑事案件数只有484起,不得不在1943年废止之。所以,在战后民主化改革中,司法参与并没提上议事日程,六十六年来,审判人员的专业化、精英化成了社会的基本共识。
然而这个基本共识从1980年代中期起开始破裂。直接的契机是再审程序导致不少死刑案件平反,律师们质疑法官是否过于轻信检察官之类的批评逐渐响亮。公众传媒还主张,即使在一般民刑案件中,深居简出的法官的正义感和判断也越来越与老百姓的要求脱节,需要通过门户开放的方式矫正偏颇。另外,公害诉讼等后现代型司法现象加强了民众对审判庭的关注和压力活动,也使得欧美法理学的司法参加论得到比较广泛的共鸣。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法院院长矢口洪一于1988年推动关于陪审制和参审制的调研工作,日本政府于1999年设立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提出了“应该把人民的良好见识反映到审判之中”的方针。虽然司法诸机关起初持消极态度,但后来也都同意让公民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于是有了裁判员法的制定。
民众参审:既定罪,又量刑
司法参与的制度化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英美式的陪审制,针对不同的个案随机抽选公民与职业法官分工负责,陪审员就事实认定和辩论的结果(有罪还是无罪)作出判断,法律适用的活动(量刑)则由职业法官专司。另一种是欧陆式的参审制,选定某些公民在任期内与职业法官共同审理案件,两者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具有同等的权限。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很有特色,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有关人员遴选和委任的条件极其暧昧,大都能上不能下,结果出现了任期不断延长、半职业化的倾向。但无论如何,中国模式基本上可以归类于参审制范畴。精确地说,最好称之为“人民参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