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税收竞争的背景下,税收优惠的确对吸引投资有一定的作用,但这是因地因时而宜的。不能搞没有重点、没有目标、随意、分散的税收优惠,而应当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相结合,使税收优惠具有鲜明的政策导向性。“要明确税收优惠的产业导向而不是地域优惠,对电子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学、高效农业、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企业、环保型企业及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农林水利等基础产业给予鼓励性的税收优惠;在对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上借鉴美国的做法,实行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的政策,实现这部分企业的增值税转型;加强对企业科技开发投入而不仅是科技成果应用的税收优惠,并采取实质有效的优惠形式,对此类企业的优惠不应限于是否属于工业园区内,而应以产业技术含量为界,并对初创的此类企业给予事前的税收鼓励。”
3、优化税收优惠的类型,向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方式转变
税收间接优惠的应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直接优惠的缺陷,较之税收积极优惠,能够减少对纳税人经济行为的影响。我国在选择税收优惠上,应逐渐转变以间接优惠为主。间接税收优惠的特点是对税收的间接减免,表现为延迟纳税行为,这种形式是允许企业在合乎规定的年限内,分期缴纳或延迟缴纳税款,是资金使用在一定时期内的让渡,其税收主权并没有放弃。采取这种税收优惠形式,既能充分吸引境外资本的流入,又有利于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从而维护市场经济平稳发展,保障税收收入。
4、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使其透明化、标准化、法制化
税收优惠的内容、制定、执行都应有法可依,减少政策的随意性。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标准,一个规范标准的税收制度应符合几个基本条件:一是税类、税种较少,主要包括进口税、货物税、一般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财产税;二是税率档次不多,边际税率不宜过高;三是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应尽量地少,以减少税收的管理成本;四是各个税种基本要素的规定应基本一致。我国应该以以上四点标准为改进的方向,规范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明确各级政府的税收优惠管理权限,避免因权力滥用而导致的政策失效和寻租行为,增强税收执法环节的透明化,改善投资环境。
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税收竞争环境下,从某种程度上讲,国际税收竞争就是税收优惠政策的竞争。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利弊兼具,需要我们既要积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所带来的正效应,又要尽量避免其不利影响;需要我们立足于本国、着眼于长远的经济发展,优化我国的税收优惠制度,提高国际竞争力。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税收优惠对促进投资起着有限的作用,而根本的促进可持续投资和经济发展的途径是提供稳定、透明的立法和规则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