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顶空间看似与除顶层业主之外的其他业主关系不大,其实不然。首先,楼顶空间关系到建筑物的防雨、寿命和安全,关乎全体业主的居住安全。其次,楼顶空间增加了业主的活动范围,非顶层的业主同样有权利用楼顶空间丰富业余生活。开发商将楼顶空间销售给顶层业主专有使用的行为,在民法上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本案中,王先生不能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楼顶空间的专有使用权和所有权。
律师建议:可向开发商索赔
首先,楼顶空间为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将此部分出售,其出售行为应属无权处分。依据《
合同法》第
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若业主大会经过决议同意将该栋住宅的楼顶空间交由王先生专有使用,则王先生仍可以获得楼顶空间的所有权,但相应的购房款应属全体业主共有而非开发商。据此,王先生也当然地有权出租楼顶空间并收取租金。
其次,在全体业主保留对楼顶空间共有权的情况下,开发商的无权处分行为应属无效,开发商应向王先生返还相应的购房款。那么对于楼顶空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应由全体业主享有。楼顶空间的使用事宜应由业主大会进行决议,王先生已收取的租金和业主大会同意继续出租楼顶空间后发生的租金收益均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第三,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王先生在未取得楼顶空间所有权的情况下与广告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同样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在业主大会决议不对楼顶空间对外出租时,广告公司因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向王先生主张违约责任的,王先生应予以承担,但王先生由 此遭受的损失可依据《
合同法》第
58条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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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
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