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腐败现象依然严重,重大责任事故频繁发生,审计监督也发现不少经济犯罪线索[6],我们的检察机关该不该积极介入?我历来认为,重大事件(通常以事故、案件为表现形式)的背后总要有人承担责任,特别是管理者的责任。出了人命关天的大事,有关部门积极介入是正当其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既可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采取行动[7],也可以独立追查犯罪线索。在介入以后,发现有职务犯罪,就积极追诉,发现没有那就公布没有,证明他人无罪不也很好吗?无论是为了报应还是为了防范未来,落实法律责任是法治社会的根本特征。有影响的案件的背后更应该注意全面落实责任问题。远的不说,今年发生的山西“黑砖窑”和广东番禺九江大桥被撞垮塌事件不知道是否有人应承担职务犯罪之责[8]?2007年8月13日发生在湖南凤凰的在建大桥垮塌事故更是令人关注[9],8月16日,国务院湖南凤凰“8·13”大桥垮塌事故调查组成立,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参加事故调查。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表示,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于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职务犯罪要一查到底。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介入重大事故的调查无疑是个良好的开端。但愿检察机关的这种介入在以后能有更大的空间,检察机关自己能更积极、更主动地履行追究刑事责任的职能。当然,这样的要求超过了一般的“质疑”,实现起来难度很大,因为它与我们的整个国家监督体制有密切关系,权当是笔者的一点呼吁吧。
总之,我国的检察制度是“在吸收中国历史上政治法律制度的精华,总结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借鉴其他国家检察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10]。我们的检察制度改革必须在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框架内进行,既需要借鉴国外的检察实践经验,亦须考虑与本土宪政结构和法律文化的兼容。近年,我国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尝试了“零口供”和“诉辩交易”等从西方引进的做法,虽然最终没有成功推广,但它所引起的讨论还是很有价值的。学术界对“沉默权”、“检警一体化”等问题的讨论,也取得了不少共识。我们没有理由取消检察机关,取消检察监督,但我们的研究也不能动则建议增加配置各种具体的法律监督权。我国检察制度的确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它们确有探究和质疑的必要,但我们的探究和质疑一定要在一个开放宽容的学术环境中进行,这样,真理一定能愈辩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