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检察监督的对象和职能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3]。但是,这个法律监督机关在我们整个国家监督体系中是什么位置?或者说,它监督的对象是什么?
在我国,围绕着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产生了各种监督机关,主要包括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监督,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监察审计的行政监督,纪委的党内监督,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以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等。一般认为,在这些监督形式中,检察机关是专司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以法律监督的形式加强对各种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看似在国家权力制衡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它与其他监督机制的关系如何?这是一个一直不好理顺的问题。比如它与纪委的党内监督的关系就是一个难题。现在的情况是,检察机关与纪委经常协同办案,由于纪委介入在先,它所定下的方向性意见,检察机关怕是难以突破。纪委对案件查办的影响似乎是超过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的。但我们知道,党的领导也应当在
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形式,检察机关对纪委办案又是如何实施监督的呢?这是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也是人们容易产生质疑的地方。
还有人认为,从总体上看,我国公民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还不强,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制环节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在司法领域,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司法不公的问题比较突出,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是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需要。这里的“司法人员”是指谁?包括检察机关自己吗?在这里,法院和法官们成为了最大的监督对象。对此,也是存在疑问的。
在法院内部,审级制度保证着被告人具有可救济性,一审不服可以上诉到上一级法院,如果两次仍不服,我们也可以建构三审终审制。这时的被告人及辩护人一直在监督着法院和法官。如果被告人不上诉了,检察院的监督也显得多余。当然,审判监督除了要有好的审级制度外,还要有良好的法官制度等其他制度的配合。现实中确实出现了不少贪赃枉法的法官,但这个现象的存在主要不是检察监督就可以解决的。为此,有学者主张,在“一府两院”三个机构中法院较弱,法院的审判工作容易受到政府部门的干预,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应转向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检察机关在司法与行政中间应该起隔离作用,不让政府去干扰法院。这样才合乎我们三大机构的配置原理。我看这是有道理的。至于监督政府的问题,下面另外再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