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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检察监督制度为什么受质疑

也谈检察监督制度为什么受质疑


金泽刚


【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权具有一定的司法特性,但又完全不同于法院的司法裁决权。我国的检察权固然要以公诉权为中心对侦查权和审判权实施程序性监督,但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更需要转变检察监督的方式,要不断探索检察机关检察监督行政权的方式和重点,同时也要研究完善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问题。
【关键词】质疑;检察监督;司法;行政权;介入
【全文】
  
  一、问题的由来

  
  《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发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同志撰写的《关于中国检察制度的若干问题》一文。该文对中国检察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重大问题发表了真知灼见,并在文章最后部分,对少数人研究问题的思想方法片面、动机目的不端正等提出了批判。该文发表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崔敏教授即在《法学》2007年第7期上发表了《为什么检察制度屡受质疑》的文章,对朱孝清同志的某些观点进行商榷。读完两位大家的文章,联想到自己之前对我国检察监督制度已有的一些零星想法,遂产生也来说几句的冲动。不过,笔者的浅见与两位大家之所言没有多少关联,本文不是来凑“商榷”的热闹的。

  
  由于是对问题提出质疑,那就先谈谈“质疑”。质疑首先是怀疑,是反问,甚至是“找茬”。质疑不完全等于反对的意思。多一些质疑有时是为了帮助你,爱护你。有的质疑可能过于偏激,有的质疑甚至是“顾左右而言他”,但对被质疑者未必是坏事,那就要看你怎么对待了。如果受到质疑的对象也认为问题不能怪他自己,而在于别的制度什么的,那就正好说明质疑不是没有道理。不过,质疑的对象必须准确,这是一个重要前提,不能把对方的观点缺字漏词地拿来做靶子,否则,这样的质疑本身就令人生疑,缺乏说服力。

  
  长期以来,我们都在研究我们的检察监督制度多么好,外国的做法不适合我们的“水土”。近年怀疑的声音多了,甚至有些声音确实有点刺耳。我绝对认同,“对我国检察制度提出质疑的,大多是为了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我国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1]。改革开放近30年了,社会已经发生重大变革,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重新审视现行检察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和社会背景,在横向和纵向的立体比较中,探索监督制度和司法工作的经验规律,以得出共性的结论。在改革进程中,对于检察监督,无论什么样的质疑或者反质疑,都应该摆事实讲道理。笔者也完全赞同“理论研究既要放眼世界,学习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文明成果,同时又必须立足国情,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2]的辩证法观点。但是,我们对一些问题的研究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论述同一个主题时,一边大量摆设外国的某些做法作为论据(似乎我们应该向国外学习),同时又极力强调“中国国情”(似乎我们又不能像外国那样做),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并没有体现出来,反而给人相互矛盾的感觉,得出的结论缺乏足够的说服力。研究检察监督制度同样应当避免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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