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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之特殊管辖问题研究

  
  协议管辖条款在国际商事交往中是非常重要的。很多具有跨国性质的合同都包含了协议管辖条款或仲裁协议。这不仅对力量悬殊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效,而且对于势均力敌的当事人来说,因为协议管辖可以使有关的合同关系更加明确,因而也在实践中得到了普遍的应用。另一方面,实践证明,在合同中选择自己所在国家的法院管辖的当事人将会在接受审判时获得一些便利。

  
  2.《布鲁塞尔规则Ⅰ》的规定

  
  根据欧盟《布鲁塞尔规则Ⅰ》,协议管辖条款在涉及特定的法律关系且与此相关的纠纷已经产生或即将产生时,该条款是有效的。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这种协议管辖权是专属管辖权。

  
  《布鲁塞尔规则Ⅰ》第23条的规定使当事人有可能在不同的成员国之间选择一个具体的法院或选择一些可供替换的候补法院来提起诉讼,而发生的争议或即将产生的争议与成员国的法院之间没有任何关系,这样,才有可能选择出一个“中立的法院”。具体来说,当事人的协议管辖有下列四种可能性。(1)当双方当事人或至少其中一方当事人在成员国境内有住所时,他们之间的协议管辖条款属于《布鲁塞尔规则Ⅰ》第23条的调整范围。(2)如果双方当事人都住在同一成员国,比如德国,且他们协议选择一个德国的法院对他们之间的争议拥有管辖权,那么,这种协议管辖属于德国本国实体法的调整范围。(3)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成员国以外的第三国都有住所,那么,他们之间的协议管辖将由他们共同的住所所在地的国家的实体法调整。(4)如果双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不同的成员国,或者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在成员国境内,而另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在成员国以外的第三国,那么他们之间的协议管辖也适用《布鲁塞尔规则Ⅰ》第23条。

  
  直到最近,欧洲法院才决定支持对该条款作这种扩大的解释,这样就使欧盟的规则对住所在欧盟成员国以外的第三国的当事人同样有影响。

  
  当事人如果想根据《布鲁塞尔规则Ⅰ》第23条制定一个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必须符合该条规定的一些形式要件。根据《布鲁塞尔规则Ⅰ》第23条第1款第3小节的规定,有效的管辖协议必须:(1)是书面的或者有书面的证明;或(2)符合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的惯例;或(3)在国际贸易的情况下,符合双方当事人应当知悉的该贸易所被一般知悉并被经常遵循的惯例。

  
  《布鲁塞尔规则Ⅰ》第23条第2款规定,任何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磋商,只要该方式能够持久地保持协商记录,那么该协议记录将被视为等同于书面形式。这是为了迎合网络社会化环境下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鼓励网上交易的一种表现。这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来选择管辖,因为电子邮件可以被保存或者被打印出来。但是,依照《布鲁塞尔规则Ⅰ》第14条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是消费者时,这种在争端发生前选择管辖的协议可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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