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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之特殊管辖问题研究

  
  但是,相应的条款在《布鲁塞尔公约》中的表述却不尽相同。因为该公约是在“互联网时代”到来之前签署的,所以仅调整邮购和送货上门两种交易形式。《布鲁塞尔公约》中有关的管辖权规则除了适用于上述(1)、(2)两类合同外,还适用于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合同,但该类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在消费者的住所地所在国,合同缔结前曾专门向消费者发出要约邀请或者进行广告宣传;(2)为了使合同能够缔结,消费者在该国实施了必要的行为予以配合。

  
  如上所述,当商品的销售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将其商业或者职业活动指向消费者的住所地所在国时,特殊的管辖权规则就应当被适用。这里,“指向”的准确含义容易引起争议。因此,《布鲁塞尔规则Ⅰ》虽然在措辞方面意在澄清对消费者合同特殊管辖权的态度,但却未能如愿以偿。比如在网上交易中,当特定的商业或者职业活动被指向特定的成员国时,问题便出现了:从任何一个成员国都可以访问某一网站,这个事实足以说明问题。《布鲁塞尔规则Ⅰ》草案的解释报告曾明确强调,它适用于所有的网上交易。但是,换个角度说,如果某服务提供者在网站上发布公告称,其只能向特定成员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难道他就没有将服务指向其他成员国吗?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或许要取决于该提供者是否与来自其他成员国的消费者缔结了合同。

  
  《布鲁塞尔规则Ⅰ》对涉及保险、消费者和劳动者案件的管辖问题都规定了特殊管辖规则。起草这些规则是为了保护投保人、消费者和劳动者。最终使“处于弱势一方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在位于成员国内的被告住所所在地法院,或位于成员国内的原告住所所在地法院起诉相对具有较强势力的对方当事人。然而,在任何情况下,弱势一方的当事人都只能够在其住所所在地的法院被起诉。只有在具体的争议已经发生以后或在有利于弱势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才能够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四)协议管辖

  
  1.协议管辖的作用

  
  现代大多数国家法律体系均允许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民商事争议选择管辖法院,在不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都会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对于协议管辖的分歧仅在于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的方式、范围等方面[6]。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也可以通过当事人签订管辖协议的方式来避免。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合同条款约定将特定的争议向特定的法院或特定的成员国内的法院起诉,或者约定在特定的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取得管辖权之前不能够将他们之间的争议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许多国家根据一定的条件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进行诉讼的法院,当事人一方违背原来约定的管辖权协议在本国法院起诉时,本国法院一般应当拒绝或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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