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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之特殊管辖问题研究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很多种类型的特殊管辖权规定,但大多数都是涉及财产问题的。笔者选择了比较常见的,也是争议比较大的几类案件的管辖权作为研究对象,围绕欧盟制定的《布鲁塞尔规则Ⅰ》的相关规定展开论述,主要分析有关合同案件、侵权案件、消费者案件以及协议管辖案件的管辖权规则。

  
  二 欧盟相关法律概述

  
  (一)立法回顾:从《布鲁塞尔公约》到《布鲁塞尔规则Ⅰ》

  
  1968年9月27日,欧共体( EC)当时的六个成员国签署了《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执行的布鲁塞尔公约》(Brussels Convention on Jurisdiction andthe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Matters) (简称《布鲁塞尔公约》) 。该公约旨在欧共体内部建立统一的民事案件管辖权规则,简化判决的承认程序,并引入高效快捷的判决执行程序,最终为统一的内部市场的发展创造条件。

  
  1992年2月7日,欧洲共同体成员国代表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为欧盟的成立奠定了法律基础。1993年1月1日,欧盟正式成立。欧盟的成立标志着将在欧盟的层面上建立起司法与内务合作的制度,使欧盟公民能够享有一个更高水平的、安全的司法环境以实现欧盟的目标,特别是实现人员的自由流动。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各成员国应当在不妨碍欧共体权力的前提下,将民事方面的司法合作事项视为具有共同利益的事务并进行相应的司法与内务合作。

  
  为了进一步推动欧盟内部的司法合作, 1997年10月2日,欧盟各国签署了旨在修订《欧盟条约》的《阿姆斯特丹条约》,至此,欧盟统一国际私法运动的方法将不再采用成员国间谈判缔约的模式进行,而将采用欧盟理事会规则(Regulation)或指令(Directive)的模式,发布统一国际私法的有关法规,直接在成员国境内发生效力[5]。该条约第65条授权欧盟理事会制定有关管辖权与判决问题的规则,以此为契机,欧盟理事会开始着手对《布鲁塞尔公约》进行修订。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22日通过了《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与判决承认及执行的规则》(44 /2001 /EC) ,该规则把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的内容全部转化为一个规则,即《布鲁塞尔规则Ⅰ》。《布鲁塞尔规则Ⅰ》与《布鲁塞尔公约》相比,并未对有关管辖权的问题进行大的变动,修改之处主要是对电子商务新形式下的消费合同纠纷案件,设置了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的绝对管辖权原则。该规则共八章76条,从2002年3月1日起生效。从《布鲁塞尔公约》到《布鲁塞尔规则Ⅰ》的转变,标志着欧盟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最新进展,这意味着无须各成员国逐一批准,该规则即可在欧盟内部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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