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之特殊管辖问题研究
——以《布鲁塞尔规则Ⅰ》为主线
朱颖
【摘要】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民事交往日益频繁,国际民事争议亦随之不断增加,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国家及公民的利益,往往趋向于扩大本国法院的管辖权,从而不可避免地出现对同一国际民事案件有两个或多个国家都主张管辖的情形。这不仅妨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而且影响了国家之间的正常交往。各国以及各国际组织为了解决及避免发生管辖权的冲突,制定了很多专门的法律和国际公约,为统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法律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其中,以欧盟制定的《布鲁塞尔公约》以及《布鲁塞尔规则Ⅰ》尤为重要,该规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欧盟范围内的管辖权冲突问题。笔者主要介绍并分析《布鲁塞尔规则Ⅰ》中有关特殊管辖问题的规定,以期为学界深入了解、分析欧盟的相关法律规定抛砖引玉,并能够对我国修改和完善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起到参考和借鉴的作用。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欧盟;特殊管辖
【全文】
一 研究范围——国际民事诉讼特殊管辖权
(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权限。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是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特有的现象,它解决某一特定的国际民事案件究竟应由哪一个国家的法院管辖的问题。英国学者称之为“国际管辖权”(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法国学者称之为“一般的管辖权”(competence generale)或“国际的管辖权”(competence internationale)[1]。
(二) 普通管辖权与特殊管辖权
在国际民事管辖中,如果以当事人的住所或居所为标准和以事件的种类为标准,可以把它分为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普通管辖又称一般管辖,各国确定普通管辖的原则一般分为三类,即被告住所地原则、国籍原则以及送达地原则[2]。在司法实践中,国际民事诉讼的提起,一般都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因此,在有些国家把被告住所地称为“普通审判籍”[3]。
特殊管辖权是指以有关案件的类型、标的物所在地、一定的法律行为作为标准,在普通国际民事管辖权规则以外承认的其他国家的管辖权。一般来说,特别管辖包括对物权争议的管辖、对侵权行为的管辖、对合同之债的管辖、对船舶诉讼的管辖、对继承诉讼的管辖等等[4]。正是由于特殊管辖权规定的都是与“普通管辖”相对应而存在的“特殊”的问题,因此,各国之间对此类问题的法律规定的差异就更大,而统一起来也更加困难,导致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冲突。因此,该问题极具研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