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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如何化解市场风险

  
  (二)司法机关处理金融借贷案件的对策

  
  1.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加大保全力度,对债务人的资产及时进行查封、冻结、扣押,防止债务人在案件审理期间转移、藏匿财产,为裁判后的执行创造条件。

  
  2.正确认定担保关系,依法判定担保责任。目前,贷新还旧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占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比例很大。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能简单地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并因此免除保证人的责任,以避免银行大量贷款无法收回。而是应该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

  
  (1)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合同是贷新还旧的,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主合同是贷新还旧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人与借款人属于关联公司的,不论是否明知或者提出抗辩,保证人均应承担保证责任。(4)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借款人将款项用于偿还自己扣保的该银行的其他债权的,不宜轻易按照借新还旧处理,不宜轻易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3.对借款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原有金融债务承担方面,不轻易免除有关当事人的债务。借款企业因改制而分立、兼并的,依财产流向追加当事人。

  
  4.完善相关司法解释。

  
  (1)特别对《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情况下,应授予金融机构优先受偿权。

  
  (2)对于假按揭,除非证明银行对假按揭明知,否则不应认定合同无效,不能免除债务人和担保人责任。

  
  案件所涉债权之所以未能依法实现,主要是因为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误以为向债务人主张就是向担保人主张,而且在发放贷款时,未能适时掌握借款人经营状况的恶化,也未能准确把握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以致错过了诉讼时效,导致司法判决担保人免责。何况有些情况下,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均已陷入破产还债境地而不能还债,不能不说对债权人是个莫大的打击,也是应当引起金融机构高度重视的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
吴庆宝,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法学教授。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民进中央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民进北京市委委员、国土资源部特邀监察专员、中外民商裁判网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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