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影响
《
公司法》降低公司设立门槛,为公司设立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修正和缓和了原
公司法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银行在信贷业务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重视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区别与联系。银行要改变只有注册资本,没有实收资本的传统观念,注重对股东已经履行的出资情况的审查,还要关注股东后续缴足注册资本的能力。
2.改变资本信用和资产信用的概念。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表层上看,是公司资产和信用,从本质上看是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要从过多依赖表层的营业执照记载的注册资本数额的审查,及时转变到更加注重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审查。
3.充分利用担保制度,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公司准入条件的放宽,相应地加大了银行债权的交易风险。因此,银行应充分利用担保制度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在担保方式上更注重物的担保,应以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为主;在选择保证担保时,则应审慎做好保证人的保证能力的审查,以专业担保公司为重点。
4.转变过分依赖公司注册资本的固有观念,重视运用知情权、担保手段和其他契约手段实现自我保护。如注重运用《
公司法》第
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信息查询手段,以及第
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中介机构赔偿责任的规定维护交易安全。
(四)关于公司章程的自治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影响
《
公司法》针对原
公司法“重管制、轻自治”的弊端,尊重公司与股东的自治,这就对银行提出更高的专业要求。银行在信贷业务操作中应当充分重视并仔细审查公司章程:
1.在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受理阶段的客户提交材料程序中,必须要求客户提交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