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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如何化解市场风险

  
  二、金融借款案件中的主要问题

  
  灵锐公司担保借款纠纷一案非常具有典型性,笔者通过对金融机构债权债务案件的审理以及对金融机构目前债权情况的调查,发现尽管金融机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金融债权的案件胜诉率高,但实际执行到位率却有限,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余额仍然较大。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对借款人审查不严。金融机构没有严格审查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各方面情况;对抵押物、质押物权属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权利实现的可行性审查不严;有的银行个别人员甚至发放“关系贷”、“人情贷”、“金钱贷”等。这些违规放贷和腐败行为直接导致了日后贷款无法收回,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二)有些银行对担保情况审查不严。有的担保人不具有担保资格,起不到代偿的作用;或者对于房屋、交通运输工具等依法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银行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三)金融机构不及时行使诉权,而是采取各种方式长期催要无果后才诉至法院。特别是因金融机构违规操作或有关人员从中渔利而导致的纠纷,往往要等到负责人更换后才起诉。这些案件因事过境迁,有关企业已倒闭或濒临破产,即使法院判决也难以执行。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与灵锐公司担保纠纷一案就是因债权人行使权利不及时导致诉讼时效超过,得不到司法保护的具体典型案例。

  
  三、严格审查担保人资格,降低金融贷款风险

  
  新《公司法》实施后,在公司的设立、经营、治理乃至于解散清算等环节均鼓励公司与股东意思自治,扩张公司的商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赋予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这也意味着银行作为债权人,将面临更大的注意义务和风险。所以,加强对借款义务人、担保人资格审查是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之前的主要义务,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审理重点。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对公司担保问题作出规定。由于银行担保贷款最常见的方式之一就是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所以实践中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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