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金融机构如何化解市场风险

金融机构如何化解市场风险



——以灵锐公司担保借款纠纷案为例

吴庆宝


【全文】
  
  据统计,2007年我国上市银行总市值、资产总量以及盈利水平均达到历史新高,而且不良贷款也降到历史新低。工、建、中、农、交等五家银行的平均不良率为8.05%,同比下降了0.55个百分点,然而这距四家股改银行2.87%的平均不良率仍然差距不小,风险隐患颇多。因此,防范化解金融信贷风险、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已成为金融监管部门和各金融经营机构的工作重点。各商业银行均加大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金融债权债务纠纷的力度。从各级法院受理的涉及金融机构的金融纠纷案件来看,不仅案件数量居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之首并逐年增多,且争议的标的额也越来越大。

  
  本人曾审理灵锐公司担保借款纠纷一案,通过此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金融机构信贷业务、处置不良资产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对金融机构如何防范信贷风险,更好地开展业务,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案情概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灵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灵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

  
  1990年到1996年间,债务人安阳市热电厂共欠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安阳郊区支行6笔借款共计3000多万元。1999年12月2日,经书面通知债务人,债权人与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这6笔债权进行了转让。

  
  其中一笔借款合同签订于1996年12月31日,借款金额200万元,期限一年。保证人兴安电力公司(灵锐公司前身)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但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只偿还了本金20万元,尚欠本金180万元及截至2005年12月20日的利息400多万元,保证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债权人于1999年8月1日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了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借款人签章确认,但担保人未予签章确认。2002年,保证人兴安电力公司实施零资产整体改制,成立安阳优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后又更名为灵锐公司。

  
  2006年3月16日,信达公司郑州办事处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证人灵锐公司对该笔借款的本金180万元及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原审法院查明,债务人、担保人均已资不抵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