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废物越境转移和处置的刑法对策
On Countermeasures in Criminal Law in Controlling Transboundary Movement and Disposal of Waste
任彦君
【摘要】近年来,大量废物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使转移目的地国家的环境安全受到威胁。我国也经常发生“洋垃圾”进口事件,这给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了重大威胁和损害。国际社会对此问题也予以充分的关注,并制定了相关国际公约来约束废物的越境转移。我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为了履行国际义务,预防和惩治这种国际犯罪行为,在1997年
刑法中增设了废物犯罪,这对于控制污染转移具有重大意义。但是,不管是国际公约还是国内废物犯罪立法对于控制废物的越境转移来说,都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关键词】废物;转移;污染;国际犯罪
【全文】
一、概述
随着工业经济及社会的发展,有毒有害危险废物的增多也在加剧。“世界上每年产生数十亿吨的废物,其中至少有三亿吨的废物因为其有毒的、易爆的、腐蚀的、外泌毒的、易燃的及易传染的特性而对人与环境有着潜在的危险”。[1]目前,大量废物正不断地由工业化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包括中东欧国家转移,这种污染转嫁已成为世界十大环境问题之一,严重侵犯了被转嫁国家的环境平等权。促使废物产生国进行废物转移的原因在于:一是转移目的地国家的环境标准相对较低,而废物产生国的环境标准越来越严格,在其境内处理成本高昂,废物就可能被运送到法律规定不那么严格或者对法律的监督实施不太严格的国家;二是即使在本国处理废物并不违法,但进口国可以提供花费较低的存放地或者处理厂;三是生产国没有能够处理某种废物的设施。根据绿色和平组织的一份调查报告,发达国家正以每年5000万吨的规模,向发展中国家运送危险废物,致使发展中国家环境污染的发生和加剧。如1996年在我国北京平谷、上海、新疆、天津等地多次发生的“洋垃圾”进口事件,不仅造成环境污染,还危害了人民的身体健康,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2]由于科技水平有限,一些发展中国家在没有能力清除和弄清这些废物可能导致的结果的情况下,有偿地接受了这些废物。但实际上这些废物可能会潜在地、长期地影响人类、动植物及生态环境,造成较为严重的甚至是不可逆转的危害后果。废物的越境转移和处置是污染转移的形式之一。根据权益与责任的对等原则,转移行为实施者应该为其获得的效用或好处支付对价,不能由转移目的地国家和人民为环境损害“买单”。[3]此外,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危险的,还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控制越境废物转移和处置的有效途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