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大陆对台政策的“新十六字方针”
熊文钊;郑毅
【全文】
回顾2008年,两岸的各个方面交流的深化和彼此关系的发展可谓高歌猛进、硕果累累。特别是随着2008年12月25日两岸海运直航、空运直航、直接通邮的正式启动,“大三通时代”就此来临。虽然仍有诸多棘手的问题尚待解决,但毋庸置疑的是,两岸关系的发展已经迎来了难得历史机遇。如何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摒弃猜疑、深化互信、牢牢把握黄金时机,成为摆在两岸人民面前共同的课题。2008年5月以来,两岸领导人在交流接洽的过程当中提出了“建立互信、搁置争议、求同存异、共创双赢”的十六字方针,而这一方针也得以在胡总书记12月31日的《讲话》[1]中再次体现。但是,我们认为,这十六个字的概括主要是从当前的两岸关系迅速发展的情况着眼的,具有极强的阶段性和针对性。也就是说,虽然该方针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将对两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产生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却难以从更长远、更宏观的视角阐释解决台湾问题的纲领性内涵。因此,我们试把新形势下台湾问题的解决进路另行归结为十六个字,即:法理统一,一国两制,和平发展,振兴中华。以下试详述之。
第一,法理统一。在台湾问题的解决过程中,法理统一的作用呈现出多元化特点。首先,法理统一是两岸统一的基础,是反对台独的重要武器。由上文分析可知,不论是大陆的1982
宪法还是台湾的“中华民国宪法”,不论是孙中山先生的“主权治权理论”还是邓小平同志的“一国两制理论”,都对海峡两岸的统一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也就是说,不论大陆还是台湾,不论宪政理论还是立法实践,在“统一”的层面上都拥有着相通的法理基础。这是两岸展开一系列交流合作直至逐渐融合的必要前提。其次,法理统一还表现在统一过程中相关政策的法律化。在解决台湾问题的过程中,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特点,我国政府实行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对于解决具体问题而言,政策手段所具有的灵活性和及时性至关重要;对于具有普遍性的根本问题而言,则需要把相关的政策进行法律化,借助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达致预期的效果。《
反分裂国家法》的颁布实施,正是反台独政策法律化的典型体现。最后,在两岸统一真正实现后,通过相关立法将统一的事实在法律层面予以确定,也是法理统一的题中之意。在当年运用“一国两制”理论圆满解决港澳问题的过程中,我国不仅为两个特别行政区分别制定了基本法,更通过修宪将“回归”的事实进行最高层面的法律确认。该举措为解决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自治权范畴、国际地位等一系列根本性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港澳的进一步繁荣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